• 信息类别: 民政局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3-1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2338

临时救助

发布日期: 2025-03-16 22: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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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临时救助:

1.申请对象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2.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依申请受理,凡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经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后认定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可向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2)审核审批。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调查核实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其中小金额先行救助应当于受理当日完成审核确认。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调查核实、公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申请特别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调查核实、公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集体议事方式完成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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