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卫健委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3-0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235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

发布日期: 2024-03-07 10: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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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1.特别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

A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解释:出生时间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不予受理,夫妻双方有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的一方可申报。);

(2)女方年满40周岁(解释: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40周岁,男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均可申报。女方未满40周岁,不论男方是否年满40周岁,不受理任何一方申报。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0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解释: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过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子女为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数计算:1、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子女下落不明的,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其子女数;2、再婚夫妻再婚后生育或收养的,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再婚夫妻在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再婚前一方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再婚夫妻在婚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条件纳入扶助的,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另一方也可纳入扶助;3、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4)现无存活子女(解释: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子女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因收养子女死亡申报的,须养子女在合法收养期间死亡。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死亡为由申报的不受理送养方申报。)

B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解释:是指被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养子女残疾申报的,须与养子女有合法或事实收养关系。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伤残为由申报的不受理送养方申报。)

备注:以上年龄均以自然年度计算,截止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

C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

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2.特别扶助标准

A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0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400元;

(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650元;

(3)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10元。

B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55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C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

对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9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的扶助金.


3.特别扶助对象的申报程序

A个人申请

B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C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D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及对往年对象的年审

E设区市和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4. 文件依据

赣人口发【2013】1号《关于江西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和赣卫家庭发【201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人口政法【2011】62号《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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