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卫健委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3-0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2353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
关联导读:
1.条件:
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本区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二是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三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
2.关于奖励标准及情形。从2016年1月1日起,属于奖励对象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16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
3.关于奖励对象确认程序。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确认程序:本人申请、单位核实确认、区级备案、数据报送。二是其他城镇居民确认程序: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乡(镇)级初核上报、区卫健委确认、数据报送。
4.关于资金来源与发放。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每年发放一次,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5.文件依据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柴府办发[2017]26号)、区财政局、区卫计委转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柴卫计发[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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