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12-2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0110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关联导读:
|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 |||||
| 收费项目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 耕地开垦费 | 用地单位 | 占一补一的不收费,需要政府组织开垦的根据文件规定收 | 《土地管理法》,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交易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18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价格的通知(九府办字〔2022〕116 号) | ||
| 土地闲置费 | 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人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4条 | ||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复垦义务人 | 根据复垦项目需复垦的工程量并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项目复垦投资预算和复垦方案,按审批后的复垦方案和投资预算收取。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
| 住宅类不动产 | 首次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8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 转移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
| 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
| 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
| 异议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4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 |||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其他情形 | 单位和个人 | ||||
| 非住宅类不动产 | 首次登记 | 包括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单位和个人 | 55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 |
| 转移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
| 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
| 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
| 异议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275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 |||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其他情形 | 单位和个人 | ||||
| 免收 | 变更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免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 ||
| 注销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
| 预告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
| 更正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
| 查封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
|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单位和个人 | ||||
|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单位和个人 | ||||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
|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住宅类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 单位和个人 | ||||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 单位和个人 | ||||
| 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单位和个人 | 10元/本 | ||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单位和个人 | ||||
|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 单位和个人 | ||||
|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单位和个人 | ||||
| 免收 | 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单位和个人 | 免收 | ||
|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 | 单位和个人 | 10元/本 | |||
| 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 ||||
| 严禁乱收费 | 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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