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桑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柴桑区网 发布时间:2019-08-09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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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沙河、狮子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柴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89

柴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一体化、服务社会化和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全区农村群众饮水安全的所有工程,包括乡镇、村、组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户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场、区、处、街道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依规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区水利局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牵头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区发改委负责向上申报争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后续巩固提升、改造维养项目和资金,负责农村安全饮水供水的政府指导价核定和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与落实,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区卫健委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卫生监督工作,逐步提高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

区环保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水源地的环境监、污染防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源地面源污染的控制,负责水源地畜禽养殖环境的监管。

区爱卫办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改厕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第二章工程产权及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并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乡(镇、场、区、处、街道)、村(组)组织、用水户协会及建设投资者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资金(含区级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包括千吨万人”“百吨千人等供水工程),在区水利局完成工程建设后,直接移交给所在地乡(镇、场、区、处、街道),由其负责落实运行管理单位,区水利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以国家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包括村、组集中供水工程),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或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方式落实运行管理。

(三)以个人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明晰投资构成、保障工程覆盖范围内农村人口饮水安全的前提下,由投资者个人直接经营或委托承包他人经营的方式落实运行管理。

(四)个人投资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自管自用,并允许其继承或转让。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通过公开方式择优选定工作认真负责且有一定的水厂运行管理经验的运行经营团队,承担起水厂的日常运行管理,满足供水区域用水户的用水需求,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运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依法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权。区水利局要加强对《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明确所属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分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坚持谁运行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并设立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和设备定点维修养护机构,建立相应的维修养护补助机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养给予一定的补助,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运行。

第四章供水、用水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有工业生产用水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将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水价由区发改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国家资金(含区级资金)为主和以个人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千吨万人” “百吨千人等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参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以国家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由全体受益村民或用水户协会(或理事会)自行协商确定。若无法协商供水价格,也可由区发改委依照人员工资开支、电费支出、合理维修经费等成本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水价需变更的,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水厂应当采取必要的消毒净化水处理工艺和措施,并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区卫健委要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为依托,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网络,有计划地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槽水水质进行检测、监测;对分散供水工程,应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应急预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的水质污染,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区环保局、区卫健委和区水利局报告,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强水源保护,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超采地下水。各乡(镇、场、区、处、街道)应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公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要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禁人畜粪便直排河道,严禁在河道、水库、堰塘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化肥等形式的肥水水产养殖活动,严禁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确保供水水源不受到污染和供水设备不受人为破坏。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被破坏或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区分责任,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分别解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环保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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