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柴桑区网 发布时间:2020-05-29 18: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场,各街道办事处,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赤湖管理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柴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9日
九江市柴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规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2015〕63号)和《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细则》(九民字〔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鼓励社会积极扶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切实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二)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规范有序。
(三)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四)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的原则。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五)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定期复核和抽查机制,切实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政策衔接
第五条 发放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柴桑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柴桑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第六条 补贴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70元。
第七条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适时调整。依照本细则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第八条 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三章 申领程序时限
第九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如实填写《九江市柴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拟补贴对象姓名、残疾等级、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区残联审核。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街道),并告知原因。
(四)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上公章,并将其中两份审核合格的材料分别转送区残联、乡镇(街道)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街道)和区残联,并告知原因。审定合格的材料由区民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要及时核实本辖区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人情况,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残疾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告知、引导、帮助其办理相关申领手续。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发放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纳入区财政预算,省财政(含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省、县(市、区)6:4比例分担。
第十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次月发放到位。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残联和区民政部门确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于每月1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分发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财户。发放两项补贴资金时,要注明“困残生活补贴”、“重残护理补贴”或“残疾人两项补贴”字样,不得直接抵扣任何款项。
第十六条 区财政应统筹安排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的工作经费,并随年度任务和难度适当调整。
第五章 补贴对象管理与工作分工
第十七条 健全落实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区残联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残疾人动态管理情况(包括新办、变更、迁移和注销等)通过纸质和电子版方式推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要在每月7日前完成残联推送的数据与低保、特困、殡葬等信息的比对工作,并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第十八条 定期开展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清洗工作。各乡镇(街道)对辖区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在库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及时完善新增、停发、补发、续发人员信息,将重复、异常信息及时删除,按月做好发放记录,切实做到两项补贴系统数据与实际发放数据完全匹配。
第十九条 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县(市、区)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所有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进行年度复查,主要核查残疾等级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户籍所在地是否发生变化,若核查中发现 “漏发、少发、错发、多发”等问题,要及时做好“补发、追回”等工作,并做好相关台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的信息情况,每年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的信息情况,每半年至少入户调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属地管理。补贴对象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乡镇(街道)提出转档申请,经区残联、民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迁入地根据迁出地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第二十二条 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补贴对象死亡的;
(二)户籍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三)补贴对象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一式三份,由区民政、残联和乡镇(街道)各存一份。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档案中初审或审核或审批意见要填写完整,注明初审、审核和审批时间,避免出现逻辑错误。档案资料要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内容包括书面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长期照料证明和公示情况等资料。
对无法联系或无意愿申领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要登记造册、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库日常管理、更新,并以区残联为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将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报市残联,区残联同时将汇总数据抄送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要设置专门的管理员,负责《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基本信息录入工作,主要包括:在册两项补贴残疾人的批量导入;每月发放信息的批量导入;数据核对;提交审核;日常管理(发放核对、新增、变更、停发、补发);两项补贴退出人员上报;历史数据上报;异常人员上报等。区残联设置专门的管理员,负责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两项补贴残疾人的残情进行核实审核。区民政部门设置专门的管理员,负责对全区两项补贴残疾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审定。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受理、初审、公示、材料报送、动态管理和补贴系统信息录入等工作。
区残联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提供帮助;按照残疾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严把残疾等级关,依据国家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扎实做好持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认定工作,为补贴发放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区卫健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鉴定定点医院和鉴定医师的监管,监督鉴定医师严格按残疾标准予以残疾评定。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低保、贫困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严格资金发放程序,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制度有机衔接,适时了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
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编报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区民政部门、残联根据本年第三季度补贴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残联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要在村(居)委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要及时进行调查审核。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投诉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区民政、残联、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 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区民政部门、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区民政部门、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九江市柴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2.九江市柴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汇总表
附件1
九江市柴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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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户籍 类别 |
城镇□ 农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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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残疾等级 |
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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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第二代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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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类别 |
1.生活补贴□ 2.护理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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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 低保政策 |
1.是□ 2.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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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 长期照护 |
1.是□ 2.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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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机构代为申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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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与补贴 对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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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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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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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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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座机:手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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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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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残联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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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 部门公示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注:1.本表一式三份,区民政、残联、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2.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机构代为申请一栏填写个人姓名或组织机构法人或负责人姓名。
附件2
九江市柴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籍类别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残疾证号 |
补贴类别 |
补贴金额(元) |
开户行 |
银行卡号 |
家庭住址 |
备注 |
填表说明:1.“姓名”一栏填写补贴对象姓名;2.“户籍类别”填写城镇或农村;3.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残疾证号要与残疾证一致;4.补贴类别一栏“生活补贴”用阿拉伯数学1表示,“护理补贴”用阿拉伯数学2表示,“两项补贴”用阿拉伯数字3表示;5.备注栏填写代为申请的个人姓名或组织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