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桑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柴桑区网 发布时间:2020-10-2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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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九江市柴桑区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九江市柴桑区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20201021

九江市柴桑区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管理,促使我区乡村振兴战略有序推进,根据九江市《九江市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柴桑区《九江市柴桑区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级和我区安排的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级审查、区级审批的管理机制,由乡(镇)组织项目申报,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办)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每年度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额度,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管。

1.区农业农村局(新农办)是全区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的项目管理主体,具体负责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指导和项目的计划落实、组织实施、建设进度、质量管理、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备案管理等工作。

2.各乡(镇)是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乡(镇)资金的日常监管和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建设进度、质量管理、竣工验收、报账管理等工作。

3.项目实施单位、自然村庄村民理事会、行政村是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项目验收、决算、报账等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4.区农业农村局(新农办)、乡(镇)、行政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严肃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二章项目范围

第四条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主要指以下方面:

(一)新农村建设及村庄长效管护

1村庄三清、拆除七改三网基础设施建设硬性任务,亮点节点打造、绿化提升指导性任务。

2村庄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基金。每个行政村不超过5万元,根据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将全区村庄分为一、二、三类村庄,分类明确管护项目内容,按照乡镇组织,村级实施或者适当聘请第三方的模式(以乡镇为主体,村级合作组织和理事会共同负责,聘用当地人员进行管护)。一类村,即高标准打造的示范村、旅游村,重点管护“10+N”项工作,即在卫生保洁、供水设施维护、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杂草清除、沟塘清淤、公厕维护、绿化养护、路灯维护、道路养护、体育休闲设施维护等10项工作的基础上,精心维护好其他生活和旅游设施。二类村,即农户和公共设施较多的人口聚集村、中心村,重点管护好一类村已明确的10项工作。三类村,即地处偏远、农户不多的一般自然村,重点管护好杂草清除、道路维护、供水设施维护、供电设施维护等4项工作。

(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包括农村常态保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垃圾收集器具购置、村内垃圾收运以及运维,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采购等。

(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包括终端及管网建设以及基础运行维护等。

(四)农村厕所革命

包括农村标准化公厕、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及按需求建设的其他公共卫生设施。

(五)其他

支持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等其它需予以支持事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事项

(一)申报范围

根据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不属于新农村建设五个不搞范围内的自然村庄(即,不符合县域村镇布局规划、已规划移民搬迁、城镇规划区内、工业园规划区内、重大项目规划区内的行政村),不能重复申报。

(二)申报时间

根据上级或区本级要求,每年度2月底前。

(三)申报材料

1.《柴桑区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

2.项目申报文件。

3.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要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项目规模、硬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明确投入金额、筹资方式、运行方式、建设周期、预期效益等内容。

4.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文本。

5.其他申报材料:如村民理事会建设项目应提供相应的村民全体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项目实施主体一份、行政村一份、乡(镇)一份。

(四)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按工作要求及时限向区农业农村局(新农办)提出项目申请后,由区区农业农村局(新农办)统一建立项目库。

2.实地考察。根据乡(镇)申报情况,区农业农村局(新农办)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等内容。

3.会议审定。区农业农村局(新农办)对各乡(镇)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择优确定建设项目并列入年度计划,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资金额度,区新农办再向区领导小组进行书面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方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公开公示、跟踪指导、监督检查、验收报账及资产管理等全过程。区新农办将根据各地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酌情安排奖补资金,不搞平均分配,建设项目的硬性任务完成的基础上指导性任务完成较好的多安排指导性任务奖补资金,建设项目的硬性任务完成的基础上指导性任务完成较差的不安排指导性任务奖补资金,未按项目计划开展的项目,将撤回项目资金,上缴区财政。

第六条    建立项目库

为提高项目安排的精准度,实行区、乡两级项目库管理制度,每年年初进行一次补充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区级统筹安排的项目库项目经乡镇正式文件上报,经区新农办实地考察论证及审核后列入区级项目库。乡级项目库由乡村自行确定后,以乡镇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新农办)备案。

第七条    项目调整

项目下达后,按照年度项目年度完成的原则,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尽早发挥效益。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区、乡两级批准备案,进行项目调整或调整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项目的公告、公开与公示

1.各乡(镇)、各行政村、项目建设点要在区新农办下达项目批复后的10日内,将本乡(镇)、本村、本自然村庄年度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计划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在本辖区内进行公告公示。

2.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前后在项目所在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七天。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第九条   项目验收

1.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实施主体)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行政村两委组织村民理事会、村民代表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乡政府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签署验收报告,并向区新农办提交验收材料。区新农办根据乡镇提交验收材料,进行实地逐一复验,复验合格的项目予以备案函复,复验不合格的项目反馈乡镇督导整改到位。

2.乡(镇)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资料收集和整理,科学归档,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不断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区新农办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区农业农村局(新农办)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要求有序推进,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集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其它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专账核算,使用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等相关规定,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新农办)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各乡(镇)要做好资金和项目资料的收集、归档和保存,确保每年度资金使用安全和各项资料完备,协助配合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由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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