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柴桑区网 发布时间:2020-11-13 16:44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场,各街道办事处,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赤湖管理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13日
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
照护和托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兜牢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生活保障底线,确保如期完成残疾人脱贫攻坚任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9〕4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19〕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从更高层次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和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顶层设计、丰富设施供给、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托养制度,不断满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和托养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责任共担。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明确政府、家庭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实事求是、有力推进。紧密结合我区开展照护和托养工作的现实基础,有力、有效、有序推进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
(三)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实施。根据建档立卡重度失能残疾人需求和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分类施策。
三、实施对象
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纳入照护和托养范围:1.具有柴桑区户籍;2.年满16周岁;3.建档立卡人员;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5.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6.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有4项(含4项)以上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所需资金按照区、乡6:4比例分担,纳入区、乡财政预算。自2020年10月1日起开始发放。对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的个人和提供服务的组织或机构实行按月发放补助资金。
五、服务形式及补贴标准
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居家照护为主,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为辅的三种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其中一种服务。
(一)居家照护
1.承接主体: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邻里或社会组织。
2.服务内容:(1)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2)督促照护对象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和责任。
3.补助标准:对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位服务对象6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日间照料
1.承接主体:(1)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日间照料机构;(2)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
2.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康复训练、技能训练、文化娱乐等服务;引导从事辅助性就业,促进社会融合。
3.补助标准:对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位服务对象6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集中托养
1.承接主体:(1)公办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2)民办托养中心;(3)农村公办养老院。
2.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和康复服务。
3.补助标准:对提供集中托养服务的机构,按每位服务对象10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在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参照我区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补助标准可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区政府结合实际,分类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机构托养和日间照料由民政(残联)与其所属服务机构和监护人签订协议;居家照护由乡镇(街道)民政所、乡镇(街道)残联、村(居)委会与监护人或照护服务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对残疾人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六、申报程序
区分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工作模式,按照残疾人申请类别,建立村(居)委初审、乡镇(街道)审查,区残联、卫健、扶贫、民政等部门逐级分类审核审批机制。
(一)个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监护人或代申请人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柴桑区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时,须同时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脱贫登记证、照护或托养协议以及照护人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各4份。由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代申请的,除提供以上证件材料外,还须提供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并向区残联登记备案。
(二)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对提出申请的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家庭及需求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完善其申请资料,签署意见盖章后,提交乡镇(街道)审查。
(三)乡镇(街道)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和评估。由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进行审查,扶贫办负责对是否建档立卡对象进行审查,民政所负责对是否为农村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对象、是否纳入特困人员救助、是否为居家照护或在公办养老机构托养进行审查,负责协调当地医疗机构配合做好对需要照护和托养的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的评估。经联合审查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街道)负责将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名单在村(居)委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审查合格的人员资料上报至区残联、扶贫、卫健、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相关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由民政和残联部门牵头,联合卫健、扶贫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乡镇(街道)上报人员资料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同时,由民政部门负责对上报人员是否享受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两项补贴等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进行比对,并根据申请人照护和托养类型核算补助资金。各相关部门分别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由民政部门将最终审核合格人员的补助资金发放表汇总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资金。民政部门自审批之日的次月起计算申请人的照护和托养补助,并对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月发放一次资金。审核不合格的,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将相关资料退回乡镇(街道)并告知原因。
七、对象管理
(一)建立档案管理机制。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审批通过的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残疾人对象退出管理机制,因死亡或退出建档立卡等因素不再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应及时做好退出管理。村(居)委会应在每月底前,及时向乡镇(街道)反馈新增和因死亡或退出农村建档立卡等因素不再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对象信息。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查,并按程序及时报区政府相关职能进行审核,经区民政局核算补助资金后,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三)建立能力评估机制。建立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申请照护和托养服务的残疾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申请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失能补贴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等资料(有与失能相关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的也可以提供,便于准确评估)原件至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在拿到评估报告之后10日内,可以到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申请复评。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作为脱贫攻坚和民生保障工作重要内容,纳入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工作职责。民政、残联部门要切实履行共同牵头职责,协商照护和托养对象审核、审定,资金筹集、预算、管理、发放、监管等工作。
民政部门要不断提升民政领域供给能力。对到公办养老机构托养的对象进行审核把关,督促指导公办养老机构做好照料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审核资金发放名单并会同区残联于每月10日前报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意愿和需求。负责协调民政、卫健、扶贫部门共同确定照护和托养审核认定程序,做好各类对象需求摸底工作。每月7日前确定当月资金分类发放名单,交区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筹集、预算、管理和拨付工作,根据确定资金发放对象名单和标准,于每月10日前及时、足额发放到机构或个人账户。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失能状况评估,为集中托养机构医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技术指导,协助做好医疗服务保障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精准比对筛查建档立卡人员,配合做好审核和退出管理等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护理人员优先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或者亲属就业。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三)落实资金保障。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标准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整合使用福彩公益金、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残联阳光家园计划、政府购买残疾人日间照料项目、残疾人事业发展省级补助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补助资金、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捐赠资金,保障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中设施建设和改造、设备更新、能力评估、照护托养、康复服务等经费,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保障安排。
(四)加强政策衔接。要将照护和托养工作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康复、养老服务等工作相衔接,纳入“十四五”规划和民生实事工程统筹推进实施。按照择高享受原则,统筹整合使用发放给个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两项补贴(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确保残疾人各项政策有效衔接。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采取适当形式长期公示照护和托养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组织、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残疾人事件发生,并定期开展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绩效评估,切实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财政、审计、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形成合力,依法对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坚决防止和查处贪污、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照护和托养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柴桑区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申请审批表
2.柴桑区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居家照护对象汇总表
3.柴桑区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日间照料和机构托养对象汇总表
附件1
柴桑区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
照护和托养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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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户籍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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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残疾 等级 |
残疾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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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乡(镇、街道、场、区、处)村(社区)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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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户 |
户主姓名: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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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享受政策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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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生活补贴 |
残疾人 护理补贴 |
老年人两项补贴 |
其他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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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与照护对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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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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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和托养方式(任选一种) |
□居家照护 |
照护人姓名:与被照护人关系: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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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间照料 |
照护机构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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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托养 |
托养机构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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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人或托养机构银行卡信息 |
姓名(户名):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很行: 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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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监护人/代申请人)意见 |
本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本申请人(监护人或代申请人)了解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政策,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监护人)签名:代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 ||||||||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民政、残联、扶贫部门和乡(镇、街道)各一份。
附件2
柴桑区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居家照护对象汇总表
乡(镇) 村(居)委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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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委会初审意见 |
以上填写内容经调查,情况属实,手续齐全,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名:村(居)委会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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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 院评估认 定意见 |
以下六项失能指标(不能自理的打×,能自理的打√): 自主吃饭□ 穿衣□ 上下床□ 室内行走□ 如厕□ 洗澡□ 失能认定意见:项不能达到,符合(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 评估医生签名:评估机构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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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查意见 |
经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属实,手续齐全,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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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扶贫办 核定意见 |
经核定,该申请人(是、不是)建档立卡人员。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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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残联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属实、不实),(同意、不予)申报。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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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 部门审 核意见 |
经审批,从年月起给予申请人(或托养机构)发放照护和托养补贴。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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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现居住地址 |
残疾 |
一卡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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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等级 |
证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银行账号 |
与残疾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附件3
柴桑区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日间照料和机构托养对象汇总表
乡(镇) 村居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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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现居住地址 |
残疾 |
托养方式 |
照料和托养机构、组织、个人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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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等级 |
证号 |
日间照料 |
机构托养 |
机构组织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