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桑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柴桑区网 发布时间:2020-10-10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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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赤湖管理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九江市柴桑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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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柴桑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应急管理体系,促进全区安全态势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森林防火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九江市柴桑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场、区、处、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森林防灭火、防震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统称应急管理综合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区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由区政府负责。各地、各行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并报考核办备案。

第五条考核以年度工作为重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采取日常检查与指标衡量相结合、年中推进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时间按照区高质量发展考核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条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责任落实、基础建设、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七条考核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9月底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森林防灭火、防震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工作考核细则或综合考核细则。

第八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安全生产占40%、消防占18%、防灾减灾救灾占16%、森林防灭火占16%、防震减灾占6%、地质灾害防治救占4%分值。

第九条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1日至12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三年内发生瞒报事故的,列入该年度考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综合考核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综合得分90分以上,按分值排位前3的乡(镇、场、区、处、街道)、排位前3的有关部门为优秀;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及9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乡(镇、场、区、处、街道)和有关部门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乡(镇、场、区、处、街道)和有关部门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乡(镇、场、区、处、街道)和有关部门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在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举措、组织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适当加分,所加分值仅用于同排名优先排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乡镇所辖区域内工矿商贸领域发生1起亡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生1起亡人的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

3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生1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亡人事故或2起非生产经营性一般火灾亡人事故的。

4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2起一般森林火灾或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重点敏感区域发生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的。

5乡镇所辖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率突破5/10万公顷、受害率突破0.5‰、控制率突破10公顷/次,或查处率低于90%的。

6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亡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人员受伤和死亡的

8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森林防灭火或防震减灾、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

9未完成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其他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生产安全方面。

1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矿商贸领域发生3起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较大亡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

2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起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3被查实一年内有1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二)森林防灭火方面。

被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乡(镇)的。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经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报区政府同意后,由考核办向各地、各有关部门通报,同时抄送区高质量发展考核领导小组、区委组织部、区文明办、区政法委等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区政府将约谈被考核乡(镇)或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并要求在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区政府书面报告考核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在区委、区政府组织的其它考核中,按照所赋予分值的100%80%60%30%进行评分,被一票否决的直接评为“0”分。

各单项考核内容,可在政策条件允许情况下,且不与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相抵触的情况下,单独开展排名通报和表彰。

第十七条因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因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乡(镇)一年内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乡(镇)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八条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消极应付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我区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办法及考核内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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