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柴桑区网 发布时间:2020-10-10 18: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赤湖管理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柴桑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0日
九江市柴桑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应急管理体系,促进全区安全态势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森林防火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九江市柴桑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场、区、处、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森林防灭火、防震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统称应急管理综合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区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由区政府负责。各地、各行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并报考核办备案。
第五条 考核以年度工作为重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采取日常检查与指标衡量相结合、年中推进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时间按照区高质量发展考核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条 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责任落实、基础建设、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七条 考核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9月底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森林防灭火、防震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工作考核细则或综合考核细则。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安全生产占40%、消防占18%、防灾减灾救灾占16%、森林防灭火占16%、防震减灾占6%、地质灾害防治救占4%分值。
第九条 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三年内发生瞒报事故的,列入该年度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综合考核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综合得分90分以上,按分值排位前3的乡(镇、场、区、处、街道)、排位前3的有关部门为优秀;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及9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乡(镇、场、区、处、街道)和有关部门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乡(镇、场、区、处、街道)和有关部门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乡(镇、场、区、处、街道)和有关部门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在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举措、组织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适当加分,所加分值仅用于同排名优先排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乡镇所辖区域内工矿商贸领域发生1起亡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生1起亡人的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
3.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生1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亡人事故或2起非生产经营性一般火灾亡人事故的。
4.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2起一般森林火灾或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重点敏感区域发生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的。
5.乡镇所辖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率突破5次/10万公顷、受害率突破0.5‰、控制率突破10公顷/次,或查处率低于90%的。
6.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亡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人员受伤和死亡的。
8.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森林防灭火或防震减灾、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
9.未完成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其他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生产安全方面。
1.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矿商贸领域发生3起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较大亡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
2.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起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3.被查实一年内有1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二)森林防灭火方面。
被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乡(镇)的。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经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报区政府同意后,由考核办向各地、各有关部门通报,同时抄送区高质量发展考核领导小组、区委组织部、区文明办、区政法委等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区政府将约谈被考核乡(镇)或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并要求在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区政府书面报告,考核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在区委、区政府组织的其它考核中,按照所赋予分值的100%、80%、60%、30%进行评分,被“一票否决”的直接评为“0”分。
各单项考核内容,可在政策条件允许情况下,且不与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相抵触的情况下,单独开展排名通报和表彰。
第十七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因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乡(镇)一年内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乡(镇)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八条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消极应付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我区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办法及考核内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