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柴桑区网 发布时间:2023-11-19 18:29
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工信局、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柴桑生态环境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17日
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
保护专项规划
(2023-2028年)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柴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规划编制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柴桑区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依据,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标准,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
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3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4.4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5 《九江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4.6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 规划编制原则
依法规划的原则;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规划年限、范围
专项规划年限:2023—2028年。
专项规划范围: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第七条 主要任务
7.1 根据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布局等特点,确定保护范围、内容和重点。
7.2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
7.3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第八条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是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用地范围。
第二章 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规划对象和目的
9.1 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
9.2 根据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
9.3 为保护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9.4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9.5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10.1 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2 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
11.1 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11.2 因国家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件2。
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件2执行。
本规划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11.3 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三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基本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把保护范围分为三大部分:观测场外围1000米内为核心保护区,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范围内1000-5000米、其他方向1000-2000米为控制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一般保护区。
第十三条 核心保护区范围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三线位置。三线: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13.1 本体界线
(1)界线划定: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25m ×25m范围。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在对观测场本体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落在1:1000的规划图上。观测场本体坐标为(坐标系统为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
观测场中心点:X =393100.903 Y =3277369.863
②禁止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13.2建设保护范围界线
(1)界线划定:根据观测场自身的级别、相关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界线,规划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50米。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②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13.3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1)界线划定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原则确定规划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50米~1000米空间范围内。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距离大于500米;
②与铁路路基距离大于200米;
③与水塘距离大于100米;
④核心区范围内障碍物高度应满足(附件2)中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标准。
(3)建设控制地带障碍物高度控制
①成排障碍物高度控制。
观测场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②孤立障碍物高度控制。
观测场与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第十四条 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详见附件2)加以控制。
14.1 建(构)筑等障碍物高度应满足附件2中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标准。
14.2 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建设障碍物高度,应满足附件3的要求。
第十五条 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上标注。
本体界线上设置界碑和界桩,保护范围界线的控制点明确地理坐标。(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
第十七条 在本规划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向气象主管机构征求该工程是否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见,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后,方可报请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统筹考虑,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气象法》的有关规定,使位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附近的规划和建设既能体现城市发展的需要,又能严格遵守气象法律法规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
第十九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柴桑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5)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6)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7)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九江市柴桑区气象局编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九江市柴桑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柴桑区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28年)核心区范围内障碍物高度控制图
2.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3.观测场核心保护区成排障碍物高度控制表和孤立障碍物高度控制表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政工科,区法院,
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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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印发
附件1
附件2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
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
站类或项 目名称 |
国家基准气候站 |
国家基本气象站 |
国家一般气象站 | |
|
与障碍物距离 |
成排 |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观测场周边2000米内) |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观测场周边1000米内) |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观测场周边800米内) |
|
孤立 |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观测场周边2000米内) |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观测场周边1000米内) |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观测场周边800米内) | |
|
与垃圾场、排污口距离 |
>500米 |
>500米 |
>200米 | |
|
与铁路路基距离 |
>200米 |
>200米 |
>100米 | |
|
与水塘距离 |
>100米 |
>100米 |
>50米 | |
|
与公路路基、种植高度超1米的树木和作物距离 |
>50米 |
>50米 |
>30米 | |
|
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遮挡仰角 |
≤5° |
≤5° |
≤7° | |
说明:
1、“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2、“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3、“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4、“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图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高度的比值。
5、“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附件3
观测场核心保护区成排障碍物高度控制表
|
与观测场围栏水平距离(米) |
建、筑物限高(米) |
|
50-100 |
5-10 |
|
100-200 |
10-20 |
|
200-500 |
20-50 |
|
500-1000 |
50-100 |
观测场核心保护区孤立障碍物高度控制表
|
与观测场围栏水平距离(米) |
建、筑物限高(米) |
|
50-100 |
5-10 |
|
100-200 |
10-20 |
|
200-500 |
20-50 |
|
500-1000 |
5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