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桑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柴桑区网 发布时间:2024-04-20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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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九江市柴桑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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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柴桑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江西省审计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九江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实施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对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结)算审计为由,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审计机关是全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统一管理。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购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需要的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二年为一周期。审计机关参照《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九江分厅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信用及审计质量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审计计划管理

第七条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自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或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或投资计划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按法定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单项合同结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决(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资料送本级审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投标归档资料、施工合同、决(结)算报告等)以备审查。

对于单项合同结算价在400万元以下公共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情况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服务,推荐从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公开随机选取,并签订审计咨询合同,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所需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审计完成后,审计档案资料必须报一份区审计局存档备查。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将拟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稽查、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结)算审计、资金管理使用审计、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等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监督内容及方式

第十一条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审计下列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研究报告、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概算,概算调整是否办理审批手续,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拨付,拨付手续是否完备等;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管理等;

(四)有关投资政策落实和规划实施情况,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投资政策,是否按照规划审批的内容和条件组织建设等;

(五)工程质量情况,包括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人员配置、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检验检测设备是否齐全,检验检测程序是否到位,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的价格、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招标要求、合同要求一致,购买设备、物资和材料的价格是否合理等;

(七)土地利用和征收情况,包括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土地和房屋征收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等;

(八)环境保护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是否同步建设和达到要求等;

(九)工程造价情况,包括合同计价条款、项目进度款支付和办理结算是否符合工程计量计价法律法规,对工程决算报告进行核查;

(十)投资绩效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可以全面实施审计,也可以选择若干项实施审计,具体审计事项由审计机关批复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审计,重点审查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三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主要采取跟踪审计、稽察、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

(一)对财政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或稽查;

(二)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主要进行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三)对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绩效以及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收回。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被审计单位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行为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理;

(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服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发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咨询服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有关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框架协议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跟踪审计、决(结)算审计等咨询服务;无正当理由对从框架协议采购中公开选取的结果不予确认,或未按时确认公开选取的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咨询合同;不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要求社会中介机构降低审计监督质量;无正当理由拖欠社会中介机构咨询费用或超额支付咨询费用;其他影响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合法公正进行咨询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审计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有妨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有关聘请人员在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若因社会中介机构不认真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柴桑区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各乡(镇、场、街道)、区属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九江市柴桑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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