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区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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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22-10-2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02690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28 15: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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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九江市柴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1025

九江市柴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应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专家组

2.5现场指挥部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3.2预防、接警、预警支持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基本响应

4.4指挥与协调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社会救助

5.4总结备案

5.5事故调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资金保障

6.5物资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交通运输保障

6.8治安维护

6.9安置保障

6.10公共设施

6.11宣传、培训和演习

6.12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8.1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响应、事故等级分级标准·

8.2相关机构和联系方式

8.3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8.4柴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

8.5柴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8.6区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建设赣北眉目地,兴旺大柴桑创造稳定安全的发展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九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区或者一个地域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较大威胁和损失,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

1.3.1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柴桑区实际,可能在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1.3.2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级(特别重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级(重大):

1)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级(较大):

1)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千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九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级(一般):

造成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和处置原则适用于本区行政辖区内应急响应级别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乡(镇)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柴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较大(级)及以上事故,九江市或者江西省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事故处置工作按照其预案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安委会、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属地政府领导负责制,其他驻区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和本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服从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事故处置以区政府为主,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消防救援、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在处置事故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公安干警在处置突发事故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统一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6)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置。

7)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柴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单项应急预案是由各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负责编制,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公安局负责编制民爆物品、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住建局负责编制建设工程、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供销社负责编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柴桑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区气象局负责编制气象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区交管大队负责编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农机、渔业船舶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文广新旅局编制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及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水利局负责编制水利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教体局负责编制校园、体育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3)本预案和相关单项应急预案涉及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救援机构针对本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实施应急救援的具体行动方案。

  4)乡镇人民政府(功能区)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区安委会、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

    5)企事业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技术方案,尤其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城市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如经济、文化、体育、民俗、娱乐、集会等活动)和高风险的建设施工活动(如城市人口高密度区建筑物的定向爆破、城区供水、供电、供气施工等)制定临时性应急行动措施。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功能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属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配置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

2)协调处置跨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协调、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外部援助。

3)决定预警和响应级别;决定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做出行动决策。

4)建立现场指挥部、任命现场总指挥。

5)组织实施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6)协调指挥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设施保障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7)按权限规定统一对外发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8)按权限决定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总工会等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民政局、教体局、气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供销社、交管大队、消防救援大队、文广新旅局、供电公司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4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的级别;

2)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事件的评估、判断,决定是否提高或降低应急警报、应急响应级别;

3)决定是否组织疏散撤离行动;

4)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援助;

5)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对外通报的相关事项;

6)决定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

2.2办事机构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应急管理职责,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2)执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有关决定和指示;

3)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4)组织编制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6)协调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功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

7)联系九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8)承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9)完成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区工信局参与区属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导区属企业的应急救援。

    3)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民爆器材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5)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7)区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8)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9)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0区文广新旅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娱乐场所和旅游事故应急救援。

11)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

    12)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遭到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相应的网络运营商负责检查恢复。

    13)区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14)区卫健委负责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1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16)区发改委负责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

    17)区人社局负责应急救援的善后处理和工伤保险。

    18)区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

    19区气象局负责应急救援的气象监测和预报。

20)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工作需要,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4专家组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各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发生事故的工业园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邀请专家赴现场予以技术指导。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的性质和危险程度,通过整合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单位,组建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分兵把关,各司其职,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2.5.1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整合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应急救援工作组,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发展状态,确定应急工作中采取的处理措施,对应急救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

3)确定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协调调配。

4)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5)提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止或终止的建议。

6)完成区委、区政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各应急救援工作组的职责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十一个专项应急工作组,具体数量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确定。

1)人员救护行动工作组。由各类专项预案明确的牵头处置部门负责,各类专项预案有明确规定外的抢险救援行动,一般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区应急管理局、事故单位及其所在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同配合,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兼任组长。具体负责现场人员搜救,事故处置措施的组织实施。

2)工程抢险工作组。由区住建局负责,区市监局、区交管大队、区供电公司、区水务公司、管道燃气及其他燃气公司协同配合。区住建局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供水、供电、临时给排水、通风装置安装及运转保障,事故现场道路清障等。

3)警戒保卫工作组。由区公安局负责,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应急行动,确定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组织警戒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及治安保卫工作等。

4)医疗保卫工作组。由区卫健委负责,事故所在地医疗机构协同配合。区卫健委负责人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护,负责调度本区医疗资源,积极协调省、市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5)救援物资保障工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市监局、卫健委、水利局、供销社、住建局等单位协同配合。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和人群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等。

6)环境污染处理工作组。由柴桑生态环境局负责,区市监局、区气象局协同配合。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状况检测、检验及发展状况的监控,及时报告现场环境状况变化情况,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实施环境污染处理措施。

7)通信保障工作组。由区工信局负责,区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协同配合。区工信局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及救援现场应急现场通讯设施调度安装工作。

8)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组。由事故所在地政府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红十字会协同配合。事故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

9)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及人社、工会、事故发生单位等协同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稳定。

10)后勤保障工作组。由事故所在地政府负责,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抢险现场指挥部及抢险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11)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指导,外宣办牵头,区电视台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便于突发事件对外信息和机关宣传报道的统一协调。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预测

    1)各地、各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常规数据的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2)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进行风险分级。重大事故风险的信息及时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单位应及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告。

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的具体项目、所需设备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内容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在其制定的专项预案中具体明确。

3.1.2接警、报告

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受平台,接受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指令;接收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按程序及时上报,并根据事故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2)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报警电话或值班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

3)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类型;事故基本情况,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数、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需要支援的项目。

4)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区外对本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通报后,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5)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交流及通报制度,确保信息交流渠道通畅。

6)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1.3预警

    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议做出事故预警建议:

    重大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2)预警决定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出并发布,预警公告以电视、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当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出预警决定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做出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与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有关的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

4)当事故的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有关单位必须立即将情况报告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确定提高预警级别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

5)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

  6)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区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决定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3.2预防、接警、预警支持

    1)通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实现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区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部、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接,确保通讯畅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2)应急资源管理支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逐步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保证各级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应急信息管理支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应急预案、重大危险目标及重大危险源的状态信息、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4)应急决策支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情况、类型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整理,并提供相关的预案、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输出备选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持。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当区应急委员会下达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令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4.2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按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标准,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级(包括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根据《九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级应急响应行动、江西省组织实施级、九江市组织实施级应急响应时,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1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级(包括级)以下预警时,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矿山及尾矿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矿山及尾矿库专项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危险化学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危险化学品专项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烟花爆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烟花爆竹专项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民爆物品专项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物资调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专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供气系统、供水系统重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储备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道路交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7)发生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8)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按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9)发生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遭到破坏,按照通信保障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0)发生水利设施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水利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1)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按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2)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3)发生气象灾害事故,按照气象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4)发生农机、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农机、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5)发生公众聚集场所事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2.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级以上预警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九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加强与事故发生地乡镇及工业园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6)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持时,根据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7)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2)迅速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3)迅速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范围、交通管制区域、安全措施。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迅速对事态进行监测与评估。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定现场抢救方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作出的应急救援决策方案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6)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申请社会力量支援,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园管委会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支援。

4.3基本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现场监测、警戒保卫、交通管制、抢险救援、现场监控、医疗救护、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警戒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3)交通管制与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园管委会、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局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划定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运输保障由区交通运输局、区交管大队和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和航道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4)抢险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应根据事故类别及时处警,协调各应急队伍实施救援。

5)现场监控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当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6)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为因生产安全事故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负责现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8)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由当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主要工作包括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负责组织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组织实施治安管理等。

9)工程抢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程抢险组,具体组织专业队伍和相关设备、设施等进行抢险。

10)物资保障与调集征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11)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根据生产安全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动员、组织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事故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应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12)扩大应急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按程序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指挥与协调

进入级以上响应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各类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工业园管委会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指挥与协调由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与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及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各应急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必要时,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增援建议。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挥调度,可以调集本区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市增援。

省、市属企业发生事故时,其上级主管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影响严重的事故时,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指挥。

4.5信息发布

一般级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事项,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及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现场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后应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写出整个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遇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卫健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及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指导环卫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

3)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批后,送区财政部门核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4)社会人员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立功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理局给予适当的补贴。

5)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和抚恤。

6)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保险

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商业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人社部门应及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动做好待遇支付工作。

商业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社会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应当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应急管理、民政、卫生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资金一时不能到位时,应将事故发生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转为救援资金。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5.4总结备案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事故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一般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区有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救援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和偏差,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等。

5.5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充分利用城市公用通信、信息网,建立信息系统。系统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及应急机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家库等信息和现场信息。实现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救援力量及有关单位、乡镇应急指挥机构互联互通。

6.1.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逐步建立统一的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6.1.3在应急状态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之间实现信息双向传递。必要时,通过建立机动通信方式,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区融媒体中心、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

6.2救援装备保障

6.2.1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建设,确保满足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

6.2.2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所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6.2.3各地应急机构应将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级上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供全区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6.3.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委员会。按照各个行业建立专家小组,及时补充人员动态管理。具体名单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存。主要职责:所从事专业发生事故时,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委派,调阅事故有关资料,参与事故救援的决策,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6.3.3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提供支援。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检查和掌握救援力量,保证战斗力。

6.3.4各专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除承担专业抢险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行业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卫生救护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应急救援保障队伍负责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

6.3.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的抢险救援队伍。

6.3.6必要时,请求区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6.4资金保障

6.4.1所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6.4.2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3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5物资保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制度,保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物资供应。

6.5.1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5.2区工信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和紧急调配体系,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6.5.3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和调配制度。

6.5.4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生产潜力调查,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等。

6.5.5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区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从其他地区调入所需物资。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区卫健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援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6.6.2区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卫生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6.7.1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交管大队、交通局分别牵头负责道路、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作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7.2区交通运输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6.7.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交管大队应当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公路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

6.7.4各类运输企业必须全力支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8治安维护

在应急状态下,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9安置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6.10公共设施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完善各类安全保障措施,并充分考虑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

6.11宣传、培训和演习

6.11.1公众宣传教育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媒体将事故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应急素质。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11.2培训

有关部门和各地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6.11.3演习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乡镇政府和工业园管委会每年举行一次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主要应急职能部门参加,以提高整体作战和协调能力。

演习结束后,演练牵头组织单位要对演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总结,针对演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6.12监督检查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和区政府相关部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必须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经区政府审定后颁发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应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行动方案。

本预案和配套实施的专项预案、行动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7.2.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般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响应、事故等级分级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四级,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级标准

级预警: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造成或可能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受困、下落实不明;疏散、撤离5000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级预警: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可能需要疏散、撤离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困、下落不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级预警: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受困、下落不明;可能需要疏散、撤离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跨区级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

级预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可能需要疏散、撤离100人以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下受困、下落不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分组标准

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一般()级,或事故预警级别为较大()级以下情形的响应。

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较大()级,或事故级别为一般()级,但预警级别为较重()级情形的响应。

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重大()级,或事故级别为较大()级,但预警级别为严重()级情形的响应。

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特别重大()级,或事故级别为重大()级,但预警级别为特别严重()级情节的响应。

2)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级别按照事故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分为四级。

一般()级:造成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级: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重大()级: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特别重大()级: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0792-6810637

联系方式

区应急管理局

6810637

区委宣传部

6812187

区公安局

6812471

区工信局

6812085

区交通运输局

6812334

区卫健委

6817970

区总工会

6812192

区发改委

6812623

区住建局

6812391

柴桑生态环境局

6812342

区民政局

6812363

区人社局

6812177

区财政局

6812146

区商务局

6816936

区气象局

6821216

区市场监管局

6812089

区农业农村局

6812139

区交管大队

6820300

区消防救援大队

7173710

区文广新旅局

6812132

区供销社

6812069

区自然资源分局

6812141

区水利局

6812134

区教体局

6812022

区电视台

6811187

区供电公司

6813232

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6812480

8.6区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制定或对接

承办部门

1

建设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

2

城市供气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

3

城市供水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

4

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

5

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交管大队

6

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交通运输局

7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供销社

8

民爆物品事故应急预案

区公安局

9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柴桑生态环境局

10

电网大面积停电和通信大面积故障事故应急预案

区发改委、区工信局

11

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工信局

12

气象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区气象局

13

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预案

区公安局

14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15

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16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17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18

非煤矿山、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19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20

校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教体局

21

体育场所安全应急预案

区教体局

22

油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发改委

23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区消防救援大队

24

文化市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文广新旅局

25

水利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水利局

26

·······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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