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区政府办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2-1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10013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九江市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12月16日
九江市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现行国家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养老保险问题。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柴桑区行政区域内因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0.3亩,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的在册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确定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被征地时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人员;
(四)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含)亩的人员;
(五)虽无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但未被征地的人员;
(六)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人员;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批次征地在区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后,由区人社部门负责联合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参保调查完成后,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报批用地相关程序组织征地报批。
第八条 批次征地项目经省政府或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书面函告区人社部门,注明批准征地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征地资金来源,明确市级、省级、国家级项目等事项。区人社部门在收到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函告后,组织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批次被征地农民开展资格认定。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身份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2)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第二轮土地承包依据(确权证书)、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后,交村(居)委会初审;
(二)村(居)委会初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上报材料包括《申请表》《认定表》及公示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供包含被征耕地类别的资金发放明细表,联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属地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认定表》等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申请表》《认定表》上据实签署意见,并报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
(四)由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区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审,联审结果实行线上线下“双公示”,线下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线上同步在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均无异议的,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备案;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参保经办程序由区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六)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后,因各种原因查实不符合被征地农民资格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取消资格。
第三章 参保缴费办法、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年限
第十一条 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时明确。其中,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均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
(一)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视同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相应补贴年限(计算到月)予以扣减,个人未缴费期间不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二)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批准征地之月,根据需要可酌情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本实施办法实施前的征地项目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未及时申报资格认定等情况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作为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政府缴费补贴按月核定,以每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当年缴费补贴的月数。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方式,实行“先缴费、后补贴”。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参保时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按8%的缴费比例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费。社保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缴费补贴资金的核算、划转工作,确保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年限,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连续15年的仍可继续享受,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时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下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其按规定应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逐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从补贴起算当年往后逐年连续核算,逐年连续缴费(含补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选择城乡居民领取待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作为缴费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办法实施时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按批准征地时标准一次性核定15年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次月起按重新计算的标准发放待遇。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下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暂时保留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在校学生毕业后自主就业的,可按本办法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退出现役或毕业次月,根据需要可延期不超过一年,高校毕业生可延期至应届毕业生身份期满。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参保险种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15年。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来源:
(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区财政部门按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分账核算,确保规范使用。
(二)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区财政预先存入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涉及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列入工程概算,专款专用。今后省、市政府对预存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先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和预存资金中列支。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预存资金不足以支付政府缴费补贴的,由区其他财政资金承担。
第二十条 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落实作为征地前置条件。要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纳入征地成本,制定资金保障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60天内,将当期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区内所有报批用地建设项目,在报送征地材料时,要将社会保障方案、预存资金缴款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或者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问题,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区财政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将政府补贴资金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区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逐年核定、逐年拨付给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区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管理,切实做好本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负总责,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一)区直相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参保调查,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工作,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征地截止时间,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复核、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核定被征收耕地的面积;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管信息化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公安部门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做好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等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报批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二轮承包计税)面积和征收耕地面积复审工作;组织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初审、复审和资格认定及申报,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做好“三审三公示”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和缴费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完善经办管理。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区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公安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6日印发的《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柴府办发〔202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九江市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2.九江市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
附件1
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以户为单位)
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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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姓名 |
被征地 所在地 |
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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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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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基本情况(人) |
原耕地面积(亩) |
本次征地情况(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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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总 人口数 |
纳入保障人口基数 |
纳入保障人数 |
二轮承包证面积 |
历次征收耕地面积 |
现耕地 面积 |
本次征收耕地面积 |
剩余耕地面积 |
人均剩余耕地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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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征收耕地时间 |
征地项目名称 |
是否首次申报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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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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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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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类别 |
参保类别(职保/居保/放弃)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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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家庭成员自愿申请按照《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征地开始一年内申报资格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户主签名(指模):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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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意见: 签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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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主任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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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经办意见 |
该户最后一次征收耕地时间为:年月,征收耕地亩,征地项目名称为: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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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农村经办意见 |
该户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亩,历次征收耕地亩,本次征收耕地亩,该户本次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积为:亩。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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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派出所意见 |
截至最后一次征地时间,该户共有户籍人口人。其中年满16周岁的人; 最后一次征地之后出生、迁入、等人,非农业户籍、等人 户籍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有、、、、、共计人。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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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人社经办意见 |
经乡镇复审,该户:、、、、、等人,村级、乡级公示已完成,经复审符合被征地农民保障条件,报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身份认定。 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等人。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注:1.本表一式三份,村(居)委会、乡(镇)人社、区人社局各一份。
2.参保类别填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征收地类、征地面积、征地截止时间等;乡(镇)农业农口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原有耕地面积、现有耕地面积、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等;乡(镇)派出所审核被征地农民户籍,出生、迁移、出生、死亡时间等;乡(镇)人社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申报、公示、组织参保缴费等。
4.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在校生自主就业的一年内参保缴费;高校毕业生可延长至应届毕业生身份期满参保缴费。在家庭成员信息备注中注明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5.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参保类型一栏自愿选择参加一种基本养老保险或放弃参保,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附件2
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
(按征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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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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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所在地 |
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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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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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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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征地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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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征地时间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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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定人数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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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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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分局意见 |
复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
复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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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意见 |
复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区人社局意见 |
复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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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意见审批意见 |
经部门联审和公示,该项目人,涉及、村,符合我区被征地农民资格条件,其中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具体名单见资格认定表)。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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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备案情况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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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北眉目地·兴旺大柴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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