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区政府办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2-2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3472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删除和修改部分区政府文件的通知
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动态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8件文件予以废止,对2件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删除,对8件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废止的文件(8件)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4〕11号)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关于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柴府办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全面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2〕38号)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关九江市柴桑区全面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2〕63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产业引导(科创)基金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柴府办发〔2024〕4号)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农田水利改造及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3〕23号)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一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3〕52号)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招引数字经济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柴府办发〔2023〕61号)
二、需删除部分内容的文件(2件)
(一)《关于印发柴桑区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十四条的通知》(柴字〔2022〕59号)删除4条内容。
1.将第一大点第(二)点中的“对工业企业当年在我区入库税收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评为‘重大贡献奖’,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删除。
2.将第一大点第(三)点中的“在我区年度入库税收超出其历年入库税收最高数的企业,评为‘税收倍增奖’,对超出部分:(1)1倍以内按超出部分的地方所得50%奖励给企业。(2)1倍以上(含1倍)按超出部分地方所得100%奖励给企业。”删除。
3.将第四大点第(十二)点中的“优化升级技术改造投资额为500万元-1000万元,税收达1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优化升级技术改造投资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税收达2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优化升级技术改造投资额为2000万元-3000万元,税收达300万元以上,奖励30万元;优化升级技术改造投资额为3000万元及以上,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奖励50万元。”删除。
4.将第八大点第1点中的“(1)在我区注册满5年,已享受完我区招商引资政策后,工业企业当年在我区入库税收超过历年度入库最高数;(2)工业企业亩均当年税收超过10万元(租赁企业当年生产性厂房每平方米税收高于300元);”删除。
(二)《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柴府办发〔2023〕63号)删除2条内容。
1.将第六大点第(一)点中的“7.给予租赁企业租金奖励,对每平方米税收达600元(含)以上的租赁企业给予10元/月/平方米奖励,对每平方米税收达300元(含)以上的租赁企业给予5元/月/平方米奖励。”删除。
2.将第六大点第(二)点中的“5、给予租赁企业租金奖励。对每平方米税收达600元(含)以上的租赁企业给予8元/月/平方米奖励,对每平方米税收达300元(含)以上的租赁企业给予3元/月/平方米奖励;”删除。
三、修改的文件(8件)
(一)《柴桑区关于培育壮大领航企业五年行动方案(2023—2027年)》(柴字〔2022〕61号)
将第四大点第(二)点第2点中的“对入库企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单独选址产业项目,纳入区级重大项目清单,所需用地优先给予保障。对入库企业在能耗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支持入库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争取实现领航企业电力市场化交易全覆盖。”修改为“对入库企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单独选址产业项目,纳入区级重大项目清单,所需用地给予保障。支持入库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争取实现领航企业电力市场化交易全覆盖。”
(二)《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四好农村公路二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4〕12号)
将第三大点第(一)点的“本项目由九江市柴桑区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九江市柴桑区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职责。”修改为“本项目由建设主体负责实施,建设主体具体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等职责。”
(三)《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高铁片区水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4〕13号)
将第三大点第(一)点的“本项目由江西可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江西可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职责。”修改为“本项目由建设主体负责实施,建设主体具体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职责。”
(四)《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涌泉乡古村落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4〕14号)
将第三大点第(一)点的“本项目由九江江洲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实施,九江江洲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职责”修改为“本项目由建设主体负责实施,建设主体具体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职责。”
(五)《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耕地质量提升及产业技术配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4〕15号)
将第三大点第(一)点的“本项目由九江江洲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实施,九江江洲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职责。”修改为“本项目由建设主体负责实施,建设主体具体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职责。”
(六)《关于印发柴桑区致鑫丁家山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4〕23号)
将第三大点第(一)点的“本项目由九江浩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九江浩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职责。”修改为“本项目由建设主体负责实施,建设主体具体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职责。”
(七)《关于印发柴桑区致锦刘仓现代农业综合体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4〕24号)
将第三大点第(一)点的“本项目由九江江洲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实施,九江江洲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职责。”修改为“本项目由建设主体负责实施,建设主体具体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职责。”
(八)《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柴府办发〔2023〕63号)
将第六大点中的“六、结果应用为了企业健康长远发展,真正将‘亩产论英雄’落到实处,对企业起到鼓励和鞭策的作用,惠及我区广大工业企业,针对评价结果在政策、资源等方面将采取以下分类管理措施。对于直接享受资金补贴(扶持)的企业,须为我区规上工业企业,且不得与《关于优化招商引资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柴办发〔2022〕13号)中相关政策重复享受。”修改为“六、结果应用为了企业健康长远发展,真正将‘亩产论英雄’落到实处,对企业起到鼓励和鞭策的作用,惠及我区广大工业企业,针对评价结果在政策、资源等方面将采取以下分类管理措施。”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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