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建议提案办理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12-2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0-747881
对政协九江市柴桑区第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答复
关联导读:
王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柴桑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行医药机构定点协议管理是医保工作的一个主要方式和手段,同时对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有着明确严格的准入要求和程序。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0号)精神,须符合准入条件且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纳入医保准入范围。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在符合区域医药机构设置规划,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营业执照》情况下,还需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同时便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需按要求向医保局提出准入申请和报送相关材料,经医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纳入医保准入范围。
医保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参保群众,而参保是以县区为一个统筹区域和单位的,即服务对象主要为本县区内的参保群众,零售购药以就近方便为主。因此,通常情况下,在认定饿定点零售药店方面一般只在本区域范围内认定,而不跨区域认定。但随着我区撤县设区,与市区的来往日益密切,在市区生活、学习、工作的人员日益增加。为更好地服务我区参保对象,我局也正在着手市区内定点零售药店的认定工作,但需药店按要求予以申报并经审核通过。我们计划今年在市区认定定点药店10至20家,届时将方便我区参保人员在市区购药。
2019年9月24日
签发领导:宋黄飞
联系人及电话:陈铮 13879206376
抄报: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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