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建议提案办理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12-2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0-747883

对九江市柴桑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7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9-12-25 06: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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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陈尚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全区个体医疗机构纳入社保、医保”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行医药机构定点协议管理是医保工作的一个主要方式和手段,同时对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有着明确严格的准入要求和程序。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0号)精神,须符合准入条件且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纳入医保准入范围。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法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还需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有专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和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同时便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需按要求向医保局提出准入申请和报送相关材料,经医保局组织专家围绕综合评估表中的评分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纳入医保准入范围。

    我区现约有四十余家个体诊所,经了解大部分诊所都只有一个执业医师,没有完整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专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尚达不到准入要求,在医保监督管理方面也缺乏技术支撑和条件,同时经沟通了解周边县区也尚未将个体诊所纳入医保范围。

    综上所述,您提出的“将全区个体医疗机构纳入社保、医保”的建议,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现不能纳入到定点医药机构中。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个体医疗诊所的需要加大帮助指导力度,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将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成熟一个,纳入一个。

                                                                                                  2019924

 

签发领导:宋黄飞

联系人及电话:陈铮 13879206376

抄报: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区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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