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审计公开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10-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0-747827

九江市柴桑区审计局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9-10-29 07: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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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审计委员会有关会议精神,加强我区内部审计工作,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九江市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实现内部审计在加强权力制约、构筑惩防体系等方面的监督保障功能。

二、机构建设和人员管理

(一)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要逐步成立党委(党组)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任或领导小组组长。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为内部审计机构)要在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自觉履行领导责任,加强科学谋划,强化对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保障机制,大力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责。

(二)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严格内部审计人员选用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能力或工作背景。通过“以审代训”、参加有关培训交流等方式,不断完善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提升政治能力、专业能力、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审计信息化能力。

(三)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要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激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三、职责和权限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全面性、专业性、连续性特点,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

(一)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2.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5.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6.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7.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8. 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9.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0. 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11. 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权限。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1.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 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四、工作程序

  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准则、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基本审计程序和要求有:

(一)科学制定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结合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在对相关单位和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单位和项目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同时要与审计机关密切沟通,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审计计划应经本单位党委(党组)或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审计机关备案。

(二)周密编制审计方案。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在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会计资料及上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结论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基本内容为: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审计起止日期,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其他有关内容。审计方案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依法依规组成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或分管内审工作领导担任,审计组其他成员由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下属单位专业人员、外聘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组成审计组时实行人员回避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规范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除涉密项目外),确定购买服务具体项目时需经过相关程序批准。

(五)充分获取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被审计单位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六)分级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对审计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七)及时客观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审计评价、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经相关程序审批后由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报审计机关备案。

五、成果运用

(一)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要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二)形成合力加大审计整改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机制,在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范围,努力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成效。

(三)审计机关要注重内审成果共享。对已经过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或单位,审计机关要在评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减少重复审计。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未建立健全内审机构人员体系、内审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审计机关要列为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在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内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履职的评价范围。通过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工作的相互融合,共同实现审计全覆盖。

六、业务指导和监督

(一)采取有效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审计机关要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指导相关单位科学安排年度内部审计计划。采取以审代训、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积极推广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等先进审计技术方法,促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审计机关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通过各种方式严格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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