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3-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1493
限期整改指令书——徐州銮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关联导读:
限期整改指令书
柴人社令字〔2025〕4号
受送达人:刘涛
身份证号:320*************16
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XXXXXXXXX
住址:江苏省徐州市XXXXXXXXX
2022年11月,朱利虎、祝林、王玉刚、张新洪等20余人投诉徐州銮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九江港城西港区赤湖作业片区公共码头一期1#、2#散件胶囊仓库项目金属屋面工程中拖欠劳动报酬,反映金额涉及37人共计94万余元,并陆续提交了签有“沙丙风”、“刘涛”字样的“工人退场确认书”等投诉材料。
经调查,我局认定徐州銮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张新洪等37人804705元劳动报酬,因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沙丙风涉嫌“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扣除湖南和成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面板班组常德宝等21人190405元工资和代付的檩条班组张新洪等5人83907元工资,徐州銮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项目仍拖欠张新洪等16人530393元工资。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结合我局原始案卷资料,我局认定你系上述工程实际承包人,与徐州銮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转包关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沙丙风先后向你支付工程款37万元,并主张款项用途为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经调查,你仅支付刘永等17人84015元,剩余285985元与工资无关或用途不明,且你在我局询问笔录里供述的“已支付57000元吊机费不属实,实际并未支付”。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条第三项“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之规定,对你下达指令如下:
按比例支付张新洪等16人285985元工资。
限你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将书面材料报九江市柴桑区人社局。
如你拒不履行本指令要求,我局将以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为由,将你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地址:柴桑区庐山西路22号 电话:6828502
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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