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1-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4389

​支付劳动报酬行政处理决定书——上饶市悦澜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1-21 11: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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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支付劳动报酬行政处理决定书

柴人社理字〔2025〕2号

受送达人1:上饶市悦澜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C91PWD0E

法定代表人:仇露露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与旭日大道交汇处新城吾悦5021

受送达人2:上饶市悦澜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市柴桑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MAD7NLCT3B

负责人:周凌翔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渊明北路以东瑞城路以南1号地8栋B101号(公园1号)

2024年9月6日,刘慧等9人投诉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其提交的书面材料涉及70余人共计30余万元。投诉至今,我局多次尝试联系你公司柴桑区公园一号门店负责人卞伟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凌翔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仇露露,均未果。

2024年9月14日,我局到你公司柴桑区公园一号门店现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柴人社询字〔2024〕19号),要求你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目前门店运营主管及业务外包人已配合提交部分劳动用工资料,逾期至今你公司未安排相关负责人配合处理此投诉问题。

为尽快核实欠薪明细,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点第(一)项“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规定,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5日期间,我局先后对梅丽、邓丽君等16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初步认定了欠薪事实。

2024年11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柴桑区门店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柴人社令字〔2024〕29号),并同步向你公司邮寄该文书,因无法联系上你公司被退件。12月6日,我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经审查需重启调查并补充证据。经再次调查并取证,现认定欠薪事实如下:

(1)你公司拖欠邓丽君9133元、娄浩男5600元、孔梓行3681元、刘英正840元、吕桂银3500元、陈金凤4400元、陈和鑫18823元、杨元建1538元、梅丽2600元、柴明珠1710元、黄当当540元、罗小英810元、刘亦盈1620元、魏海荣1980元、章余慧550元、丁旭1170元、刘幼红1080元、张云810元、张驰峰450元、缪俊990元、黄昕怡2500元、祝家宝3497元、闫吴娟3277元、李武322元、徐凤渟2386元、张丽雯2548元、张晓雯1612元、张可甜2156元、赵志文1760元、张逸波240元、张严恩240元、胡亚君560元、赵佳慧1840元、蔡柳240元、黄欣320元、王梓婷320元、李梓硕80元、黄偶琳240元等38人7-9月份劳动报酬85963元;

(2)你公司销售业务外包人赵靖拖欠江红20545元、刘慧15760元、刘庆20742元、金远梅21342元、邱仲伦19764元等5人7-9月份劳动报酬98153元。

2024年12月27日,我局到你公司上饶总部张贴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柴人社令字〔2024〕30号)。12月3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仇露露到我局配合调查,但未能解决上述欠薪问题。

2025年1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柴人社理告字〔2025〕2号),你司与门店被动接手人达成工资清偿协议,目前已按协议拨付2万元工资,但还未完全解决欠薪问题,也没有提出听证、陈述或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尽快支付邓丽君等43人164116元工资。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上述处理决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九江市柴桑区庐山西路22号    

邮编:332100          电话:0792-6812177

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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