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4-0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4399

限期整改指令书——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4-02 11: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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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限期整改指令书

柴人社令字〔2025〕7号

受送达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7314T

法定代表人:李延佩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2号院1号楼26、27层

2024年12月25日,你公司承建的九江市柴桑区三能风电场项目EPC总承包建设工程在我局进行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备案,我局向你公司出具了《柴桑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柴人社存〔2024〕57号),此后我局多次催告你公司施工项目部尽快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工作,逾期至今,你公司该项目仍未落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和《关于转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或或受理开工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等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对你公司下达指令如下:

尽快办理九江市柴桑区三能风电场项目EPC总承包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将书面材料报九江市柴桑区人社局。

如你公司拒不履行本指令要求,我单位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规定处理。

地址:柴桑区庐山西路22号    电话:6828502

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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