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1-1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4402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江西普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1-19 11: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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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柴人社催字〔2025〕4号

受送达人:江西普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7Q8FC6C

法定代表人:胡河林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8号商住楼B11室

2024年7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公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柴人社罚字〔2024〕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160000元罚款的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公司: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60000元及加处罚款160000元,罚款共计320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柴桑区庐山西路22号    邮编:332100

电话:0792-6812177

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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