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0-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6694
行政处理决定书——九江安可兴电子有限公司
关联导读:
支付劳动报酬行政处理决定书
柴人社理字〔2025〕7号
受送达人:九江安可兴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CUHYR97H
法定代表人:陈永青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沙城工业园裕园四路1号
经调查,你公司仍拖欠吴三连3015元、刘红巧7750元、杨德6330元、归会铃7855元、周紫腾6240元、王童佑5775元、苏丽娜3670元、赵亚3370元、胡子文3925元、熊美云4195元、黄红娟3495元、刘金秀3695元、刘英枝3677.5元、高雪2355元、沈萍2540元、冯进霞3635元、王舒华2327.5元、王骏杰3222.5元、商慧怡3515元、张荧3310元、张婷3310元、陈兰芳2335元、潘小华3130元、刘小枚3175元、王珣2995元、李琴4090元、黄春明1820元、熊金凤3770元、王桂萍3770元、唐晓玲3350元、喻连荣3165元、邓春红1260元、藏艳翠3515元、徐桂明3390元、吴利平3390元、黄芳3360元、张龙芬3145元、徐丹2630元、吕习姣3465元、张芙蓉2985元、吴晶3465元、扈华英3220元、熊英交2760元、余珍珍3550元、胡金霞2120元、王帮彬800元、李清凤4000元等47人7月工资共计165862.5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
9月11日,我局作出了《支付劳动报酬事先告知书》(柴人社理告字〔2025〕3号),逾期你公司没有提出听证、陈述或申辩,也没有清偿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支付吴三连等47人165862.5元工资。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执行上述处理决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九江市柴桑区庐山西路22号
邮编:332100 电话:0792-6812177
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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