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国资监管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1-1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9030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借用公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1-14 11: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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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借用国家资金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九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借用公款管理的通知》(九财资〔2024〕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压实督管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定,针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借用公款行为长期不清理、不归还的问题,建立健全国家公职人员借用公款内控制度,严格控制借用公款,规范借款行为。

(二)明确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协同审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以做实日常监督为基础、坚持长期监督为保障,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问题、精准分析问题,扎实提升监督质效;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管和指导,明确职责,强化审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规范借款行为

(一)规范借款范围及用途。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确因公务需要,可依法依规临时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借用公款,但必须严控借款额度和限期清理报账结算。任何单位不得向非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借出公款,非公务事项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应通过公务卡结算。工程类、政府采购类、科研类等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执行,杜绝违规借用公款的行为。

(二)规范借款审批程序。要建立和完善借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控制借款额度,确保借款合规、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借款人借用公款时,必须规范填写“借款单”,列明借款用途、金额和承诺的还款报账时间,大额资金借款须附上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经财务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初审后,按权限报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办理借款手续。对大额资金的借款行为,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按程序提请本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对明显超出实际资金需求、手续不齐全、未按程序审批的借款,任何单位不得批准办理借款手续。

(三)规范借款清算期限。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借用公款应专款专用、一事一结,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认真落实“前账不清新账不借”“一年多清年底必清”的工作要求,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一律不得再借新款。借款人应在公务办结后10日内,持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资料,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及时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账结算手续。借用公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需超过3个月的特殊借款事项,必须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借款人未经批准超过3个月未报账结算的,财务人员要及时向单位财务负责人报告,督促借款人限期结算,对拒不结算还款的,财务部门应从借款人工资性收入中予以扣回。

(四)规范借款核销方式。要坚持销账留案原则,经批准核销的借款损失应进行专项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单位仍保留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追索收回的借款,应当及时入账。对长期逾期未清的借款,应查明原因,厘清责任,分类处理:对于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证明等佐证材料,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核销规定的借款,列为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并按程序审查核销;对于拒不归还的借款,依法依规进行催收清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要建立完善公职人员违规借用公款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未按程序审批或违规审批、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归还借款、违规处置借款以及弄虚作假、纵容包庇、串通作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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