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国资监管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8-1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002

九江市柴桑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5-08-19 15:11 来源:
字号: 〖大 小〗

关联导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打造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促进区属国有企业持续做大做强,更好地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监管的企业(含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或区委授权相关党委(党组)管理的企业下列人员:

(一)党委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二)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四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能进能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职位设置和任免权限

第五条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六条  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企业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职数,党委、董事会职数原则上为单数:

(一)党委班子成员为5名,设党委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党委委员3名;

(二)董事会成员一般为5名,设董事长1名(重要二级子公司根据需要设置执行董事1名)、董事4名。

(三)经理层成员一般为3名,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

第七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列入区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总职数原则上不超过5名。董事长、总经理分设,董事长由党委书记兼任,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委员并进入董事会。纪委书记专责抓好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一般不再兼任其他行政职务。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管理或授权相关党委(党组)分级管理。

(一)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由区委研究任免;

(二)董事长、董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区委研究提名,区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任免;

(三)企业其余中层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由企业党委研究决定,报区国资局同意后实施,履行任免手续。新增内设机构或下属子公司需区国资局备案后方能进行人员配备。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良好的职业素养、治企能力和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基本条件。

企业党委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能够深入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严格遵守党内各项条例、准则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中心任务抓好党建工作。党委书记还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

第十条  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三)提任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需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把握。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3年以上党龄。担任财务总监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工作需要,应明确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等方式,对经理层成员也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一)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二)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三)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竞聘上岗的,也可以通过会议推荐或者谈话调研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

(四)采取委托推荐方式的,应当对人才中介机构或者业内专家等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与人选进行意愿沟通,必要时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积极稳妥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选聘工作方案征询区委意见后,由区国资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区财政局(区国资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工作方案。区委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区委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有关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确定考察对象。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民主推荐、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或者背景调查。坚持政治标准、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全面考察人选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坚持“凡提四必”要求,防止“带病提拔”。

(四)集体讨论决定。提请区委书记专题会讨论研究。

第十五条  新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等作出承诺。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拔交流到企业任职的人员,在1个月内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再保留公务员或事业编干部身份及相关待遇。逾期未办理的,由区委编办按照规定程序下编,原所在单位停止工资发放,待手续全部办理后,所在企业见下编及工资停发等相关材料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薪酬审批发放等各项手续。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体现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对企业领导班子重点考核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和党建工作等情况,对企业领导人员重点考核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廉洁从政和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国企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国企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七条实行企业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企业党委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全面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向本企业党委报告抓党建工作情况,纪委书记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第十八条探索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由企业董事会配合区考核小组负责对市场化公开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和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九条注重对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交流退出的重要依据,不断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提升领导人员管理水平,强化抓改革、强党建、促发展导向。

第六章  薪酬与激励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企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强化正向激励导向,激发企业领导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动力。

第二十一条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实行与企业管理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第二十二条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权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从目的正当、禁止排除、程序合规、行为合法、结果合理等五个方面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容错的基本条件。容错纠错工作在区委领导下开展,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对在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完成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领导人员,及时予以表彰和宣传,积极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制度执行的监督,突出“三重一大”决策、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和交易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同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监督,坚持抓早抓小,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

第二十六条区委巡察办对企业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工作,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第二十七条企业党委、纪委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权、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人员之间应当强化同级监督,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应当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作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企业应当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障职工代表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第二十九条严格管理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

(一)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的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下同)兼职,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严禁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二)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

(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三十条严格企业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或退休后的兼职(任职)管理:

(一)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经区委或区委组织部批准,可以兼任企业外部董事,兼职数量不得超过2个,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2届。

(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含离岗)后3年内,不得在与本人原任职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四)企业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或退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到社会团体等组织兼职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第三项执行,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不得兼任2个社会团体职务。

(五)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65周岁。

第三十一条  严格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批及证照管理,从严落实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任职岗位管理,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等规定。严格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三十二条严格规范企业进人工作,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入企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对拟进入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管理人员招聘(指一二级公司),由区国资中心按员额总量控制核定计划数,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负责监督指导,企业按规范程序面向社会自主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由企业进行把关,聘用人员档案由区人社局托管。企业其他人员招聘,按照“总量控制、先审后聘”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负责审核和监督指导,一般通过劳务派遣和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形式开展。

第三十三条推进和优化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制度,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约定绩效目标、奖惩依据、退出条件、竞业禁止、责任追究等条款。

第八章  培养锻炼

第三十四条注重加强企业领导人员政治建设、思想建设、能力建设、职业修养和道德品行教育,教育培训以组织调训、挂职锻炼、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加大企业领导人员在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的轮岗力度,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复合型领导人员的重要平台。

第三十六条大力发现培养选拔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优秀年轻企业领导人员,科学统筹把握企业年轻领导人员常态化配备目标,用好各年龄段企业领导人员。

第九章  交流与退出

第三十七条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和退出机制,根据 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年龄、健康、任期、履职等情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及时调整领导人员,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正常更替、人岗相适,增强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活力。

第三十八条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以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为主,统筹考虑干部德才表现、个人意愿等因素,积极推进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交流。

(一)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中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的优秀干部交流到企业任职,施展才华。

(二)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对表现优秀的企业领导人员,符合《江西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的,可择优调任到机关或交流到事业单位领导岗位任职。

(三)企业领导人员中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本人申请交流回机关事业单位的,需在企业任职满1个任期(3年)且最近一次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合格等次。符合条件的,可在第一个任期期满后3年内提出,组织、人社和编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区委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原则上不得交流回机关事业单位。

(四)企业领导人员中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因自身原因不适合继续留任的(指不满一个任期的),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干部,由区考核专班向区委提出,经区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退回事业单位的,由组织、人社和编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区委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年龄、健康、任期、工作需要等原因退出领导岗位,可担任企业管理专员、管理副专员职位,所在企业党委负责其日常管理,并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参与企业专项工作。

第四十条  加大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的调整力度,企业领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降职、解聘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理想信念动摇,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档案信息)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拖,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发展、党建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规范的;

(七)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九)任期综合考核评价较差,或者年度考核连续2年排名末位,经组织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企业董事会或党委认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执行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制度,企业领导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四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聘期)届满未连任(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非由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免职(解聘)。

第四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柴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