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国土空间规划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3-1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2741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四张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3-12 13: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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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日期:2025年3月12日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土地违法转让类: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区域、5年内,首次违法,涉案面积在5亩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下,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上缴违法所得,主动拆除在农用地上违法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到位,恢复土地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在日常巡查、卫片执法、群众举报等常规线索来源的基础上,创新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对辖区实现全面监管,确保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能够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

2

土地违法转让类: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区域、5年内,首次违法,涉案面积在5亩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下,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上缴违法所得,主动拆除在农用地上违法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到位,恢复土地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在日常巡查、卫片执法、群众举报等常规线索来源的基础上,创新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对辖区实现全面监管,确保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能够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

3

破坏农用地类:(一)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分);(二)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区域、5年内,首次违法,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面积在3亩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或治理到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在日常巡查、卫片执法、群众举报等常规线索来源的基础上,创新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对辖区实现全面监管,确保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能够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

4

破坏农用地类: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或治理到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在日常巡查、卫片执法、群众举报等常规线索来源的基础上,创新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对辖区实现全面监管,确保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能够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

5

违法占地类:(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二)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三)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四)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五)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区域、5年内,首次违法,涉案面积在5亩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到位,主动拆除在农用地上违法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到位,恢复土地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在日常巡查、卫片执法、群众举报等常规线索来源的基础上,创新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对辖区实现全面监管,确保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能够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

6

违法占地类:(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二)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三)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四)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五)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区域、5年内,首次违法,涉案面积在6亩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到位,主动拆除在农用地上违法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到位,恢复土地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在日常巡查、卫片执法、群众举报等常规线索来源的基础上,创新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对辖区实现全面监管,确保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能够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

7

违法占地类:(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二)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三)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四)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五)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区域、5年内,首次违法,涉案面积在7亩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到位,主动拆除在农用地上违法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到位,恢复土地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在日常巡查、卫片执法、群众举报等常规线索来源的基础上,创新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对辖区实现全面监管,确保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能够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

8

违法占地类:(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二)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三)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四)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五)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区域、5年内,首次违法,涉案面积在8亩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到位,主动拆除在农用地上违法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到位,恢复土地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在日常巡查、卫片执法、群众举报等常规线索来源的基础上,创新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对辖区实现全面监管,确保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能够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


表二: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日期:2025年3月12日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

(一)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障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



表三: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日期:2025年3月12日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四)民生工程、基础设施、服务乡村振兴及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符合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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