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4-2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0-870390

九江市柴桑区2020年1-4月环保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

发布日期: 2020-04-27 11: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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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柴桑区2020年1-4月环保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
序号 地区 涉案当事人 案情简要 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处罚依据 备注
1 柴桑区 九江通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再生塑料颗粒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项目建设、生产。 罚款1.946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意见》核算该公司总投资额,处以总投资额3%处罚,共计1.9464万元。
2 柴桑区 九江新永缘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日常检查发现:1、扩建设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2、拌胶、喷胶及烘干过程中暂时未配套建设相关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罚款4.2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意见》核算该公司总投资额,处以总投资额3%处罚2.25万元,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处以2万元罚款,合计处罚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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