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1-2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585345

九江市柴桑生态环境局2021年环保行政处罚及四个配套办法办理情况明细表

发布日期: 2021-11-26 16: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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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柴桑生态环境局2021年环保行政处罚及四个配套办法办理情况明细表
序号 地区 涉案当事人 案情简要 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处罚依据 备注
1 柴桑区 江西科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6日九江市柴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因元宵节放假未生产,厂区内沉淀池水满溢流至外环境沟渠。现场取样送检,经江西力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pH:8.11,化学需氧量:495mg/L,氨氮:2.84mg/L,总磷:0.16mg/L,总氮3.91mg/L。其中COD、氨氮、总氮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中Ⅲ类标准23.75倍、1.84倍、2.91倍。 1、立即完善厂区内循环水沉淀池设备的建设,确保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循环水不外泄; 2、行政处罚20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及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导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有主动改正和其他轻微情形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的规定,行政处罚20万元。 已缴纳
2 柴桑区 九江博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九江市柴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凹版印刷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1、立即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行政处罚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 号)的通知的规定,按江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信息登记总投资额100万元的3%进行处罚。行政处罚3万元。 已缴纳
3 柴桑区 新亮点歌舞厅 2021年4月9日,九江市柴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发现该歌舞厅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立即完善噪音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 2、行政处罚1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细化为:参照《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细化标准执行。”以及《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行政处罚1000元。 已缴纳
5 柴桑区 九江智邦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8日,九江市柴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九江智邦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清洗废水通过雨水井外排至赤湖工业园区内景观河。 1、完善循环水系统,保证废水不外排;2、行政处罚1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1)排放二类污染物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的规定,行政处罚11万元。 已缴纳
7 柴桑区 江西中贤工贸有限公司 2021年4月30日九江市柴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通过信访举报线索发现:江西中贤工贸有限公司擅自在生机林村小腊子山路边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行政处罚10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处置费用29500元,不足10万元,行政处罚10万元。 已缴纳
9 柴桑区 九江圣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2021年5月6日九江市柴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在柴桑区赤湖工业园巡查对九江市圣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废水排入外环境。 行政处罚10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1)排放二类污染物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的规定,行政处罚10万元。 已缴纳
10 柴桑区 华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5日,九江市柴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时该公司一车间、四车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二车间、三车间未生产。发现该公司一号车间于2021年7月10日开始烟气温度数据异常,三号车间于2021年5月29日开始烟气温度数据异常。 行政处罚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及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 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2万—5万元罚款……;”的规定,行政处罚5万元。 已缴纳
11 柴桑区 九江鑫山水泥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5日,九江市柴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号、二号两条水泥生产线窑尾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均未安装二氧化氮转换炉且未对二氧化氮进行监测,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行政处罚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及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 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2万—5万元罚款……;”的规定,行政处罚5万元。 未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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