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0-2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10989

2023年1-9月九江市行政处罚明细表

发布日期: 2023-10-25 15: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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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序号 地区 案件名称 案情简要 行政处罚决定情况(包括决定书号) 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万元)
1 柴桑区 九江浔辉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2023年1月5日,九江市柴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根据现场调查发现,该单位将废水沉淀池内产生的沉淀打捞出来堆放在11号厂房旁空地上,根据现场调查以及询问,该批一般固体废物为废水沉淀池内产生的沉淀,总重量大约有20吨,堆放占地面积大约有50m2。 九柴环罚决〔202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1.10裁量标准的规定,该公司于2022年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中第七条第二项:“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两年内曾因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档次内按最高额度处罚。符合最高处罚档次的,按照最高档次处罚。”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5万元的罚款。 15
2 柴桑区 邓华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2023 年2月17日,九江市柴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邓华擅自将水泥余浆倾倒在九江绿洲源木业有限公司附近空闲场地,经查询记录及询问,2022 年5月上旬至 2022 年7月底期间,共倾倒水泥浆约 85 吨,污染地块面积约 5 亩。 九柴环罚决〔2023〕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的1.7裁量标准的规定,涉及处置量200吨以下,按所需处置费用1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经调查,倾倒的水泥浆清运、处置费共六万元,综上所述对邓华处以10万元的罚款 10
3 柴桑区 九江市新源洗涤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本机关于2023年4月28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池处理后,通过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在废水总排口采水样,经现场检测 pH 值为 11.13,超过城区污水处理厂入网标准 (pH:6-9)。 九柴环罚决〔2023〕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3)》,对该公司处以11.25万元的罚款。 11.25
4 柴桑区 九江禧泰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本机关于2023 年5月13日因信访投诉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沉淀池内部分废水经自建管道溢流排入厂内污水管后汇入厂区外园区污水管网,经采样检测,沉淀池内和污水管检查井中的污染物浓度分别为 pH 值 7.3、7.5; 悬浮物 20.34 (mg/1);化学需氧量 64、21 (mg/1);氨氮 9.62、0.449(mg/1); 总氮 11.3、1.97 (mg/1); 总磷 0.82、0.07 (mg/1);氟化物 0.15、0.13(mg/1)。你单位玻璃加工项目环评及批复、排污许可证均明确要求生产废水循环使用,禁止外排,该单位未按法律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属“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九柴环罚决〔2023〕4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 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决定对该单位处以21万元的罚款。 21
5 柴桑区 九江润隆建材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本机关于2023年4月26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2日开始在江西俊翔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内投资建设一条机制砂生产线,2023年3月20日建成并投入生产,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露天堆放 400 吨砂石原料,仅建设简易冲洗平台,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九柴环罚决〔20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3)》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该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生产”的行为按总投资额 2.5%予以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参万壹任捌佰贰拾柒元八角 (¥31827.8)
2.对该单位“露天堆放 400 吨砂石原料,仅建设简易冲洗平台”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40000.00)
合计处以7.18278万元的罚款
7.18278
6 柴桑区 九江智邦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因污水处理设备故障,在污水收集池安装一个潜水泵通过厂区内软管+厂区外硬管将生产废水泵排至厂外污水井。在该单位安装潜水泵的废水收集池和厂区外硬管 (管内残留液体)取水样2份,经第三方有资质单位检测分析COD数值分别为2054mg/L和3810mg/L。经调查,该单位环评及批复、排污许可证均明确要求工艺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该单位存在通过暗管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九柴环罚决〔2023〕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3)》,对该单位处以20万元的罚款。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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