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9-0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703

关于《柴桑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9-05 10:10 来源:九江市柴桑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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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公报2023年第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38号)、中共江西省委农办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赣农办函〔2021〕1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2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项目工作需求,九江市柴桑区农业农村局形成了《柴桑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柴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进场交易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15日

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1181217700@qq.com

2.电话:0792-6812139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九江市柴桑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5日


柴桑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盘活农村闲置资源资产,发展多元化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公报2023年第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38号)、中共江西省委农办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赣农办函〔20211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2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项目工作需求,决定成立柴桑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按照一体布局、分布实施原则,具体建设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乡村振兴和服务三农为目标,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培育农业服务业战略性大产业为目标,以聚焦农业生产薄弱环节和服务小农户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资产资源高效整合,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逐步建成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及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领农业生产经营向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和集约化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主动服务原则。在突出为农户提供主动服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村产权服务领域集聚,推动服务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全力培育、支持、引导服务主体发展,强化行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优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规范有序原则。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形成符合柴桑区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农业社会化服务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坚持统筹规划原则。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按八统一(即统一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割结算、交易鉴证、收费标准、服务要求)原则,全区整体统筹规划,逐步建成统一联网、上下联动、功能完备、高效使用的区、乡、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体系。

(四)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流转交易更规范、农业社会化服务更便利、金融服务更快捷、惠农服务更高效。

(五)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三、建设模式

为促进柴桑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市场化建设,加强与企业合作,提升市场交易转化率,借鉴省内外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采取以下建设模式:

(一)组建机构

根据柴桑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由农垦集团做好柴桑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平台搭建、运营采购等相关工作。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在区农业农村局监管指导下,由农垦集团采购第三方运营公司服务负责独家运营。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提供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流转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农机服务、农资服务、农技服务等基本服务。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协调统筹,逐步将涉农产权流转交易和抵(质)押登记业务窗口前移至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一站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搭建体系

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按照八统一模式整体运营,建立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谨有序农业综合性运营服务平台,平台数据同步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区级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区级农村产权运营中心由农垦集团建设及运营,承担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系统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建设费用,委托第三方运营,制定全区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活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及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等服务工作。

2.乡镇级农村产权服务站。各乡镇(场、街道)依托现有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设立农村产权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查验审核、登记录入,组织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做好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工作。指导各村(社区)设立村级农村产权服务室。

3.村级农村产权服务室。各村(含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村(社区)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室,主要承担本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宣传以及其他农村产权服务工作。

(三)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进入市场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守非金融化、非证券化、非期货化的底线。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有: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土地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2.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耕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9.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的转让、出租及合作建房等。农村宅基地按照民法典约定流转,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10.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

1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

12.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田间作物、蔬菜、存栏待售的牲畜、用材林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13.其他涉农产权交易。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出租、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其他涉农不良资产处置、资产交易等。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已经部署实施改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央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

(四)交易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房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工商企业、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五)服务内容

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主要负责制定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负责依法依规制定交易规则、操作流程、规范文本等工作,做好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农村产权交易业务的培训与指导,依规实施和监测运行等工作;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开展农资集采、农机作业、粮食烘干、农技专家服务、招商项目推介、农产品电商等配套服务;负责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前置审核、信息发布、资料审查、合同签订、产权登记、价款结算、交易鉴证、归档备查、产权查询、政策咨询等工作。

(六)交易费用

为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转出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的竞买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流转交易和竞价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报市发改(物价)部门审批定价同意。

四、建设经费

(一)办公场所及硬件设施。区政府协调场地,提供2个前台接待窗口、1间办公室、展示大厅以及办公所需的基本硬件设施等作为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的办公、交易、服务场所,场所及设施所有权归提供方。乡镇(场、街道)农村产权服务站由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林(垦殖)场安排,村(社区)农村产权服务室设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地点。

(二)运营平台及运营服务采购。参考九江地区其他区县,农垦集团负责中心运营系统及运营服务采购,系统预算金额不超过115万元,运营服务30/年,具体以实际签约金额为准,运营成熟后可全权由农垦集团负责,无需再进行运营服务采购。

五、工作步骤

(一)组建期202510月底。完成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的场地和装修,场地由政府协调区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接待窗口和办公室或由农垦集团自行选址装修;完成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建设,完成组织架构搭建及工作人员培训,全面建成覆盖区、乡镇(场、街道)、村三级全程联动的数字化农村产权交易体系,落实全区所有乡镇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入场规范化交易,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服务范围广、运营规范、服务经验丰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组织。

(二)发展期20266月前,基本完成规划内各乡镇(场、街道)服务站和村级服务室建设,覆盖全区、功能齐全、规则完善、运行高效的高标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基本建成,统一管理、两级交易、三级服务的高效运营模式运转顺畅,交易规模逐步扩大。

(三)成熟期。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将深化第三方农资、农机、农技等社会化服务,积极开发创新各类农村产权交易衍生产品,包括大数据农村普惠金融、共享农机、乡村治理、各类咨询、银行抵押担保、产销对接、销售渠道及物流、仓储冷链服务等,逐步打造成以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为基础,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延伸,以农村金融服务为配套的一站式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我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柴桑区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小组,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农垦集团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各项工作的协调及推进,出台《柴桑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审议稿)》,加快推进中心落实落地。

(二)制定配套政策。坚持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的基本模式,建立健全农村产权运营中心配套政策与制度。由区政府办出台《柴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进场交易的通知》等相关支持政策,确保应进场交易项目进场交易。

(三)严格监督管理。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要坚守不改变农民集体所有权、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基本权益的底线,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对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功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防范流转交易风险,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运行。

(四)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农村产权运营中心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加强信息系统风险防控,通过推动实现农村产权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防止一权多贷一物多抵。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学习、总结农业社会化体系建设和运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产权流转交易的益处,提高农民的产权意识,提升农民进场入市积极性,广泛动员各界力量参与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管部门要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重点开展业务培训,强化基层人才支撑,促进我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有序发展。


柴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2.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

3.坚持权属所有、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4.坚持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1.权属清晰;

2.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3.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柴桑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农垦集团负责建设及运营,并由农垦集团采购第三方运营公司服务负责独家运营,交易数据同步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六条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行区、乡镇(场、街道)、村(社区)三级协作联动、互联互通、有机衔接,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协同发展。我区按照统一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割结算、交易鉴证、收费标准、服务要求八统一分要求运营和分级办理业务。

第七条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依规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以社会化服务为主,服务三农的机构,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市场风险。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统一提供信息发布、受理申请、交易咨询、标的审核、产权查询、组织交易、交易鉴证,产权变更、资金结算、业务管理、政策宣传和运行监测等基本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1.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由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建设运营,承担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职责,制定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依法依规制定交易规则、操作流程、规范文本等工作,做好我区农村产权交易业务的培训与指导,依规实施和监测运行等工作;负责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前置审核、信息发布、资料审查、合同签订、产权登记、价款结算、交易鉴证、归档备查、产权查询、政策咨询等工作。

2.乡镇级农村产权服务站乡镇(场、街道)设立农村产权服务站,由乡镇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查验审核、登记录入,组织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做好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指导各村(社区)设立村级服务室。

3.村级农村产权服务室。村(社区)设立农村产权服务室,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承担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宣传以及其他农业产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八条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应制定规范的内部章程、交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纠纷调解、数据和档案管理、第三方服务行为等规则;定期向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小组报送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等数据信息。

第九条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涉农产权权属信息、流转交易信息和抵(质)押贷款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可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业务对接,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抵押合同签订、抵押物处置交易业务提供信息数据服务。严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直接开展保险、信贷等金融业务,严禁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得开展为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登记备案服务等具有金融基础设施属性的业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禁止挪用日常交易资金违规开展金融活动。

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已经部署实施改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央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土地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2.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耕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9.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的转让、出租及合作建房等。农村宅基地按照民法典约定流转,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10.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

1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

12.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田间作物、蔬菜、存栏待售的牲畜、用材林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13.其他涉农产权交易。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出租、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其他涉农不良资产处置、资产交易等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规定,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流转交易。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先行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流转进场交易,逐步增加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最终覆盖农村资产、资源等所有农村产权。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规则

第十二条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者意向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乡镇服务站申请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转出方申请流转交易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

2.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4.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相关决议或批复文件);

5.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材料;

6.标准底价及作价依据;

7.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8.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意向受让方申请流转交易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3.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验资证明);

4.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资质证明);

5.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6.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7.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交易双方或委托代理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会同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询和权属确认,审核通过后,经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系统对外发布。同时,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对收集到的交易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交易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意向交易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交易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2.意向转让方、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统一调度,协调乡镇农村产权服务站组织交易,交易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交易成功并通过公示期后,由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组织交易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我区统一规范的制式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根据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期限内,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流转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意向受让方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流转资料交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审核后并统一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若涉及权属变更,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申请材料及《交易鉴证书》进行审核,并通过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一站式办理转移登记。

第五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1.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提出中止交易的;

2.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中止交易的

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3.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4.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5.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6.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都应发布公告。无正当理由申请中止或终止交易,给交易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2.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交易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为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市场化取向和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转出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的竞买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流转交易和竞价交易增值服务费、社会化服务费,其中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并公示

1.经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2.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办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租赁交接等手续。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由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将收益转入农户个人账户;

2.农户家庭承包土地委托村委交易的,交易收益转入乡 (镇)村账代理中心各村账户,再通过一卡通转入农户个人账户;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由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将收益转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交易双方在交易确认后应当及时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及有关法 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发生交易纠纷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追索赔偿。造成交易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

第七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区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小组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职责,负责对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督促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第二十八条在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进场交易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进入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进行流转交易,交易数据同步至江西省公共资源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场交易的必要性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财富,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公益性事业建设的重要经济来源。农村集体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农村集体财产权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是区委、区政府授权设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入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阳光透明运作,能有效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充分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管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进场交易范围

除了农户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实行自愿进场交易外,属于镇、村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都必须进入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流转交易。市农业农村局授权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农村产权交易合法性的先置条件。进场交易的镇、村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主要范围包括:

(一)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园地、水库、养殖水面、滩涂等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权属证书且达到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

(七)其他品种,包括农村集体依法拥有和控制的专利权、股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三、规范交易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要按照《柴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要求,主要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交易方式。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书等程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在交易前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进场交易。

四、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一)按照应进必进 阳光交易的原则,自20251030日以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进入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场外交易或私下交易一律视为违规交易。对于国家政策性农业补贴,可优先安排承包流转经营规范主体和农户;区内惠农优惠扶持政策和涉农项目申报,优先考虑规范入场交易实施主体。自20251130日以后,未按规定进场交易,对无法提供交易鉴证书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不享受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和扶持政策。

(二)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村(社区)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经过流转交易双方协商,按交易种类和总量,可由受让方向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缴纳风险保障金。

(三)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可按规定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并建立绩效奖励机制,具体实施标准由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制定。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安排专职人员到岗到位,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期监测,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村级各类资产资源,确保应进必进。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开,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价值和交易情况,便于农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二)区农村产权交易柴桑区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小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对进场交易的农村产权给予交易鉴证,出具交易鉴证书。

(三)绩效部门要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纳入绩效考核,巡察部门要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纳入巡察内容。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督查,对按规定应该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交易,涉及重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未经集体民主决策而先行实施,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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