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水利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9-2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84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面有关程序、规定及资料要求
关联导读: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面有关程序及规定
1.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面有关程序
1.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面有关规定(摘要)
1.3 区水利局存档备案需要资料
1.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面有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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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面有关规定(摘要)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8号)
5、《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2〕29号)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单位)
1、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2、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①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50000m2报告书
②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50000m2≥报告表≥5000m2
③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3、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行政审批局审批、审批通过后资料交行政审批局及水利局备案,相关资料要求见附表)
1、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2、区行政审批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区行政审批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区行政审批局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区行政审批局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5、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5、审批通过后,相关文件需交区水利局存档备案及上传系统,进行综合管理,相关要求见附表。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税务部门统一收取)
1、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每季度自行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每季度自行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1)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3、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4、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四、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资料需按时限报水利局存档备案)
1、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2、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水利局报送监测情况。
3、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执行。
五、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利局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对水土保持项目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区水利局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六、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及时自主验收,报水利局核备,资料交水利局存档)
1、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区水利局备案。区水利局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2、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七、罚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摘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摘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按照倾倒数量处以罚款:
(一)倾倒数量累计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
(二)倾倒数量累计在五十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三)倾倒数量累计在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1.3 区水利局存档备案需要资料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建设单位及方案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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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 |
纸质 |
电子版 |
|
1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含附件、委托书、省级专家签字表) |
2 |
1(盖章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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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图件 | ||
|
3 |
方案报告表申请审批单 |
1 |
1 |
|
4 |
后续设计 |
1 |
1 |
|
5 |
监理实施细则 |
1 |
1 |
|
6 |
红线矢量文件 |
1 |
1 |
|
以上材料缺一不可,其中监理报告材料需按季度更新报备。 建设单位:联系人: 编制单位:联系人: | |||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建设单位及方案编制单位:
|
序号 |
资料 |
纸质 |
电子版 |
|
1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含附件、委托书) |
2 |
1(盖章版) |
|
2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图件 | ||
|
3 |
方案报告书申请审批单 |
1 |
1 |
|
4 |
评审意见 |
1 |
1 |
|
5 |
专家复核表 |
1 |
1 |
|
6 |
后续设计 |
1 |
1 |
|
7 |
监测实施方案 |
1 |
1 |
|
8 |
监理实施细则 |
1 |
1 |
|
9 |
红线矢量文件 |
1 |
1 |
|
在上材料缺一不可,其中监测报告、监理报告材料需按季度更新报备。 建设单位:联系人: 编制单位: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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