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减税降费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8-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11590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政策再放利

发布日期: 2023-08-23 15:00 来源: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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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第12号公告,进一步放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红利,扶持企业发展。与原政策(2023年第6号公告)相比,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是:

一、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区分应纳税所得额限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限定“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享受时限更长。上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在原政策基础上再延长三年。在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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