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涉企收费清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1-1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12364
柴桑区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关联导读:
| 柴桑区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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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执收部门 | |
| 一 | 水利部门 | ||||||
| 中央立项 | 1 | 水资源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赣财综〔2009〕4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赣水资源字〔2019〕28号 | (一)工商业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 (二)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 (三)水力发电取水:0.003/千瓦小时 (四)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0.003/千瓦时;闭式冷却取水 0.0015/千瓦时 (五)其他取水地表水:0.12/立方米; (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地下水: 工商业取水0.24元/立方米 城镇公共供水0.16元/立方米 其他用水0.24元/立方米 (七)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地下水: 工商业取水0.48元/立方米 城镇公共供水0.32元/立方米 其他用水0.48元/立方米 (八)采矿排水 0.2/立方米 备注: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
柴桑区水利局 | |
| 中央立项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财税〔2020〕58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税发〔2022〕29号 |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 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
柴桑区水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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