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征地用地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8-3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7634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公布《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关联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决定对 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工程红线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集体土地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柴桑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拟定了《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本公告公开后30日。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在一个月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城子镇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存在异议的,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件: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8月30日
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工程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等法律法规及省、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一)征收(收回)范围、面积及土地现状
征收(收回)土地位于城子镇赤湖社区范围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用地面积111.87亩;地类以现场调查确认为准。
(二)征收(收回)目的
征收目的及用途为新建赤湖排涝设施用地。
(三)征收(收回)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项目土地征收(收回)实行委托征收方式。
(1)土地征收(收回)主体: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
(2)土地征收(收回)实施部门: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3)委托实施单位:城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并与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
(四)集体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方式和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补偿标准为:47100元/亩;
2.林地补偿标准:32970元/亩;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8260元/亩。
(2)青苗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
2.苗木、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苗木、附着物、构筑物等具实评估补偿,坟墓迁移费:1000元/座。
(3)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水稻:1000元/亩;
2.棉花:1000元/亩;
3.蔬菜:1000元/亩;
4.苗圃苗木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5.果园果树按实际评估补偿;
6.钢筋水泥蔬菜大棚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7.水利设施及灌溉渠道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按实际评估补偿;
8.水泥钢筋架等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9.林地树木补偿按实际损失的评估价补偿;
10.精养鱼池养殖设施、工程设施等按实际损失按评估价补偿;
11.迁坟1000元/座;迁坟原则上迁入公益性墓地,无公益性墓地的分散安置或建集中安置点,费用由项目指挥部负担;
12.房前屋后零星树木按评估价补偿;
13.其他附属物按评估价补偿。
(五)临时用地
由用地单位会同自然资源分局共同选址,要求尽量不占耕地,优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属无法避让的,严格控制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以及湖泊水面,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签订租用协议,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3800元,青苗按实际评估补偿,若占用耕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地,委托相关乡镇负责复垦,用地单位承担费用。
(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参照征收集体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方式和标准
二、房屋征收
(一)征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政府令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项目征收。
(二)征收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决策民主、程序正当、操作公平、补偿合理、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的原则。
(三)征收范围
该项目涉及城子镇赤湖社区国有和集体土地。(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实施时间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工作。
(五)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委托征收方式。
(一)房屋征收主体: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
(二)委托城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并与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
(三)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承担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认定、面积测绘丈量、附属物勘察清点等工作。
(六)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的性质、用途由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征收实施单位等配合共同界定。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一是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征收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结构和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发证部门重新核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二是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以实测面积为准。
(三)商业门点的认定:位于道路一侧,且必须是临街实际经营两年以上,现在仍在经营的第一自然间,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商业门点。
(四)“住改非”门点的认定: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2年,被征收人已将其合法住宅房屋改为实际经营两年以上,现在仍在经营的经营性用房,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列为“住改非”门点,面积按照实际发生经营行为的第一自然间计算。
(五)凡在征收公告之日起擅自将住宅改变为商业门点或经营性用房的一律不予认定。
(七)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
框架结构:87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75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470元/平方米 简易(土木)结构:389元/平方米
3.集体土地上住宅改非住宅房屋(营业门点)的补偿计算标准
属于“住改非”门点的房屋征收价格,按照对应结构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
4.属于生产性用房、办公用房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于用住宅房屋进行家庭作坊式的生产、加工、储藏、养殖、办公等用途的房屋,按照相对应结构的住宅房屋基准价补偿。
5.工业用地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工业土地上的企业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厂房、车间、仓储、养殖等的征收,一律按照工业土地性质重置价评估予以征收,补偿内容包括土地、建筑物、附属物、装修、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等。
(八)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按照被征收房屋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本项目征收补偿基准价和市场价对房屋进行评估补偿。
2.货币补偿费由房屋价值、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补偿等组成。
3.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
1.本项目安置采取提供房源进行安置。
2.原则上每户被征收主体建筑提供房源一套,且最大面积为120平方米,扣除还房面积后的其它被征收面积则实行货币补偿。
3.还房面积。被征收主体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的,选择80平方米左右安置房进行还房;在100平方米左右的,选择100平方米左右安置房进行还房;超过120平方米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不大于120平方米安置房进行还房。
4.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结算标准原则上按照1;1还房结算,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补偿,安置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5.凡有选房资格的,经本人申请,资格审查组审查合格后,确定房屋户型,按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登记顺序分批次自主公开选房。房屋一经选定后,不得更改。被征收人接到选房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后期不再安排安置。
(九)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操作原则。
(二)坚持依法公正、按征收顺序“先拆先选”,依次选房的原则。
(三)坚持“谁签订征收协议,谁负责选房”的原则。协议签订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选房,可委托他人代选,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房屋一经选定后,不能以任何方式变更。
(十)安置户口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原则上按户口进行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1栋1户的只安置1套房屋。
(三)1栋多户的被征收户,如单位小高层房改房,按实际所有权人进行安置,安置面积不能超过原房屋主体建筑面积20平方米。
(四)其他未尽事宜,须经镇政府审核后,报项目部集体研究解决。
(十一)附属物与装修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附属建筑和装饰装修部分补偿,依据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一)架空层、地下室的补偿。房产证未注记或经测绘部门认定为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标准为:层高在2.2米以上,按照300元/平方米补助;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按160元/平方米补助;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按80元/平方米补助;层高1.5米以下的,按60元/平方米补助。
(二)阁楼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按200元/平方米补助;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按160元/平方米补助;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按80元/平方米补助;檐口高度1.5米以下的,按60元/平方米补助。
(三)装修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为套取征收补偿资金临时抢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附属物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十二)其他补偿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每户每月补助600元,补助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在24个月内还房的,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户每月600元;24个月以上,过渡安置补偿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200元(每12个月支付一次)。
(三)停产停业补偿费:商业门点和营业性用房按照每月3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补助时间为6个月;生产性用房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补助时间为6个月;办公、仓储等用房按照每月1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补助时间为6个月。
(四)过渡安置期自搬迁(交钥匙和产权证、土地证等)之日起至征收人通知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止。
(十三)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缴交钥匙的,给予每栋主体建筑(不含附属物)每平方米500元的征收进度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每逾期一天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扣减,直至扣完为止。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给予每栋主体建筑(不含附属物)每平方米350元的货币化安置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产权调换后剩余主体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50元的货币化安置鼓励。(工业土地上的企业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厂房、车间、仓储、养殖等不享受该项奖励)
(三)被征收人自签订协议收到补偿款之日起一年内选择在本区城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再给予主体建筑(不含附属物)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
(十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十五)资金拨付方式
根据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开具领款凭证(银行存折),被征收人凭此凭证到征收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领取补偿款。
(十六)房屋征收业务经费
(一)测绘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6元标准计算。
(二)评估费:按评估总额5‰的标准计算。
(三)房屋动迁工作经费与机械拆除费用: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算,其中乡镇工作经费每平方米5元、拆除工作经费每平方米15元。
(四)不可预见费用:按房屋征收总费用3%的标准计算。
以上房屋征收业务经费由项目指挥部统筹安排使用。
(十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处理好与承租方的有关事宜。被征收的房屋如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抵押关系,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搬迁,否则征收单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对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
(四)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要停止建造工作。
(五)违章建筑一律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拆除。
(六)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收补偿款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相关单位配合,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征收人办理被征收房屋交验手续,在交付房屋时,须结清水、电、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天然气等相关费用,否则,征收实施部门在拨付相关费用中予以扣除。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适用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在征收范围内已被征收的项目仍沿用原来的征收安置方案。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决定处理。
(十)本方案由该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
名称 |
单价 |
名称 |
单价 |
|
铁皮棚(有维护) |
160元/平方米 |
猪栏(圈) |
150元/平方米 |
|
砖木棚、杂屋、简易铁皮棚 |
80元/平方米 |
牛栏 |
150元/平方米 |
|
简易棚 |
60元/平方米 |
水井 |
砖石:1200元/个 |
|
新建混合 |
300元/平方米 |
机井:2000元/个 | |
|
新建砖木 |
200元/平方米 |
院内鱼池、屋顶蓄水池 |
150元/立方米 |
|
厕所 |
混合:150元/平方米 | ||
|
砖木:100元/平方米 |
沼气池 |
1200元/个 | |
|
围墙 |
80元/平方米 |
化粪池 |
600元/个 |
|
花坛、女儿墙 |
30元/平方米 |
门斗 |
80元/平方米 |
|
水泥晒坪 |
25元/平方米 |
门柱 |
400元/立方米 |
|
水泥路 |
80元/平方米 |
水塔 |
1600元/立方米 |
|
石坝 |
30元/米 |
砖水沟 |
30元/米 |
|
有盖下水道 |
40元/米 |
沙石路面 |
15元/平方米 |
|
砌石块挡土墙 |
150元/立方米 |
宽带移装 |
180元/次 |
|
基础 |
砖基础:50元/米 |
太阳能移装 |
300元/次 |
|
基础梁:150元/米 |
空调移装 |
挂机:200元/次 | |
|
有线电视 |
120元/户 |
柜机:300元/次 |
(七)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和失地农民保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补偿登记
自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城子镇人民政府组织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九)听证告知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存在异议的,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工程土地征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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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北眉目地·兴旺大柴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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