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征地用地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1-2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0888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公布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和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建设项目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关联导读: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和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建设项目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柴桑区城市建设,完善功能配套,积极稳妥做好区域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赤湖涝区治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红线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
征求意见期间,征收实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通过上门入户、来信来访等形式,广泛收集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届满后,征收实施部门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汇总,并根据收集意见建议进行了相应修改,经区政府审议批准后,现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附件: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和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4年1月22日
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
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等法律法规及省、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
一、收回范围、面积及土地现状
收回土地位于城子镇赤湖社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面积 101.34亩,地类以现场调查确认为准。
二、收回目的
收回目的及用途为新建赤湖排涝设施用地。
三、收回部门和实施单位
1.土地收回主体: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
2.土地收回实施部门: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一)收回国有农用地及附着物补偿方式和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补偿标准为:47100元/亩。
(2)林地补偿标准为:32970元/亩;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8260元/亩。
2.青苗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
(2)苗木、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苗木、附着物、构筑物等据实评估价补偿;坟墓迁移费:1000元/座。
3.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水稻:1000元/亩;
(2)棉花:1000元/亩;
(3)蔬菜:1000元/亩;
(4)苗圃苗木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5)果园果树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6)钢筋水泥蔬菜大棚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7)水利设施及灌溉渠道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8)水泥钢筋架等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9)林地树木补偿按实际损失的评估价补偿;
(10)精养鱼池养殖设施、工程设施等按实际损失的评估价补偿;
(11)迁坟1000元/座,迁坟原则上迁入公益性墓地,无公益性墓地的分散安置或建集中安置点,费用由项目指挥部负担;
(12)房前屋后零星树木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13)其他附属物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二)收回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收回补偿按已登记发证的用途,结合基准地价据实评估补偿,未登记发证的按实际用途,结合基准地价评估据实补偿。
五、其它事项
(一)对收回的国有土地、产权单位应做到没有任何瑕疵,收回土地没有设置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对收回土地没有进行转让、抵偿等,对该土地独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未以收回土地作为股权或出资额与任何第三人发生合资、合作、联合、联营、合伙等资产运作的投资行为;未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产权单位将收回土地上所涉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设施办结报停、报拆或报迁工作,自行清结相关全部费用。
(三)由区自然资源分局与产权单位签订收购协议(个人住房除外)。
(四)收购协议签订后,由项目指挥部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落实收购资金。
(五)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经费,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总费用的8%计算,由项目建设指挥部统一调度分配使用。
(六)该方案仅选用于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建设项目,未尽事宜,由区自然资源分局与产权单位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区政府协调处理。
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建设项目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等法律法规及省、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
(一)征收范围、面积及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位于城子镇赤湖社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面积29.7亩,地类以现场调查确认为准。
(二)征收目的
征收目的及用途为新建赤湖排涝设施用地。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项目土地征收实行委托征收方式。
1.土地征收主体: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
2.土地征收实施部门: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3.委托实施单位:城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二、集体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补偿标准为:47100元/亩;
2.林地补偿标准为:32970元/亩;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8260元/亩。
(二)青苗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
2.苗木、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苗木、附着物、构筑物等据实评估补偿;坟墓迁移费:1000元/座。
(三)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水稻:1000元/亩;
2.棉花:1000元/亩;
3.蔬菜:1000元/亩;
4.苗圃苗木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5.果园果树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6.钢筋水泥蔬菜大棚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7.水利设施及灌溉渠道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8.水泥钢筋架等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9.林地树木补偿按实际损失的评估价补偿;
10.精养鱼池养殖设施、工程设施等按实际损失的评估价补偿;
11.迁坟1000元/座,迁坟原则上迁入公益性墓地,无公益性墓地的分散安置或建集中安置点,费用由项目指挥部负担;
12.房前屋后零星树木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13.其他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三、临时用地
由用地单位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共同选址,要求尽量不占耕地,优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属无法避让的,严格控制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以及湖泊水面,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签订租用协议,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补偿标准为每年3800元/亩,青苗按实际评估价补偿,若占用耕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委托相关乡镇负责复垦,用地单位承担费用。
四、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和失地农民保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偿登记
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城子镇人民政府组织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其它事项
征地工作费按征地费的12%计算,区自然资源分局,城子镇人民政府,相关村(社区)各按4%计提,列入征地成本。
未尽事项按相关政策依规处理。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九江市赤湖涝区治理工程土地征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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