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征地用地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3-2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2447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关于柴桑区2025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3-28 09: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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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

关于柴桑区2025年第一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0〕19号)等地方政策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拟订了柴桑区2025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征收土地位于马回岭镇杨柳村,马回岭镇颜家畈村集体土地26.163。土地现状为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以现场调查确认的地类为准)。(见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4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马回岭镇杨柳村九组集体土地、马回岭镇颜家畈村四组集体土地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拟用于博莱产业园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26.163亩。其中:水田12.6975亩、林地6.366亩、其他农用地6.264亩、未利用地0.8355亩;按土地权属分:杨柳村九组农民集体6.8835亩,颜家畈村四组农民集体19.2795亩。

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2-附件5。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0〕19号)等地方文件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柴府发〔2024〕1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3.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

本次采取货币安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4。

采取安置房、宅基地安置的,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用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柴府发〔2024〕1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费用见附件5。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0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2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本公告同时在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网址:http://www.chaisang.gov.cn/。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5年2月12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马回岭镇杨柳村、马回岭镇颜家畈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3.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4.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5.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马回岭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员:张显斌

联系电话:6921200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附件2


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土地权属单位

地类

面积(亩)

补偿标准(元/亩)

补偿金额(万元)

1

颜家畈村农民集体

水田

11.1525

44500

49.6286

2

颜家畈村农民集体

林地

6.3255

32970

20.8552

3

颜家畈村农民集体

其他农用地

0.966

44500

4.2987

4

颜家畈村农民集体

未利用地

0.8355

26700

2.2308

5

杨柳村农民集体

水田

1.545

44500

6.8753

6

杨柳村农民集体

林地

0.0405

32970

0.1335

7

杨柳村农民集体

其他农用地

5.298

44500

23.5761

合计

26.163

/

107.5982


附件3


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权利人

青苗、林木名称

单位/规格

数量

补偿或移栽标准

补偿金额(万元)

备注

1

颜家畈村

水稻

9.85

1500/

1.4775

2

颜家畈村

杉树

125

60/

0.75

3

杨柳村

水稻

1.545

1500/

0.2318

合计

/

/

2.4593


附件4

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单位:㎡、万元

序号

权利人(权属)

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


附件5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权利人

类别

单位

数量

面积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万元)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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