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2-0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01533

【柴桑区】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3 10: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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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柴城字【2021】11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所、中队:

现将《九江市柴桑区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九江市柴桑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

九江市柴桑区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按照《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2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由柴桑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下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因案情复杂或者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行政行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案件;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变更或撤销的案件;

(五)依法组织了听证的行政案件;

(六)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

(三)本单位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务的科室、队所(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要对拟作出的重大法制决定进行研究,形成书面意见,经送审部门报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重大法制决定作出前,承办机构应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承办机构、送审部门需陈述办理建议、理由及依据;

(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一式两份);

(三)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九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三)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法制室在收到重大法制决定审核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制审核意见书,并会同法律顾问对所收集书面资料进行法制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室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法制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承办机构收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对不同意法制室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复审一次,经复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及时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按本制度报送审核的,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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