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部门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8-2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6480
九江市柴桑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关联导读:
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九江市柴桑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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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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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罚款1元至5元。”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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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2元至10元。”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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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元至50元。”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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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罚款10元至50元。”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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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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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街建筑物楼顶堆放杂物,楼顶绿化不符合承重安全和防渗要求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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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迹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整修、清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迹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整修、清洁。”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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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活动结束,未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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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停车泊位地面硬化铺装应当符合要求,铺装出未及时维护、修整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停车泊位地面硬化铺装应当符合要求,铺装出现破损,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维护、修整。”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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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城区河湖水域投肥投料进行水产养殖,在河岸和湖洲进行畜禽养殖,在河湖水面及滨岸禁钓区垂钓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在城区河湖水域投肥投料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在河岸和湖洲进行畜禽养殖,禁止在河湖水面及滨岸禁钓区垂钓。”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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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公园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三)在公园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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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使用原煤散烧或者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或者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市、县﹝区﹞城区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燃油、燃气、电、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原煤散烧;(二)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使用期间正常运行,其排气筒出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禁止未经净化处理的油烟排放;(三)不得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原煤散烧或者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或者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的;”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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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拆除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的;爆破作业时,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等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一)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维护”,第二款:“拆除建(构)筑物,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风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拆除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的;爆破作业时,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九江市柴桑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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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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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影响城市市容 |
1.违法情节较轻且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其使用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第三十条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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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火车、长途汽车进入市区,船舶进入港区,禁止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及港区水域倾倒废弃物。 |
1.违法情节较轻且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火车、长途汽车进入市区,船舶进入港区,禁止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及港区水域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条第十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罚款20元至100元。”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九江市柴桑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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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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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道路 |
1.违法情节较轻且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道路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元罚款。”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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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 |
1.违法情节较轻且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每车次20元罚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每车20元至100元罚款。”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单位:九江市柴桑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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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强制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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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说明:前述清单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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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北眉目地·兴旺大柴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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