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2-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1959
关于《九江市柴桑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年2月20日,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柴府办发【2024】7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相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区共有投资运营国有企业3家(不含二级子公司,),其中涉及到合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控投二级子公司、产业引导基金二级公司、对外投资占股公司二级,以及间接皎或占股三经公司等达到48家国有企业。主要分布于高铁片区整体开发、农业农村发展、文旅、园区产业、城市建设、交通、融资、担保服务等行业。国有企业覆盖经济全领域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基本涵盖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但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也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管理。
一是制度建设要求:九江市柴桑区随着国有企业数量和规模快速发展,之前没有一部地方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出现出资人与被出资人职责不清,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分类管控定位不清,纵向权责边界不清,亟待予以细化,实现刚性约束和灵活运行的顺畅机制。
二是国有企业升级转型的要求。根据《九江市柴桑区国资国企改革创新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的有关要求,在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专业化整合的基础上,着力构建统一规范、专业科学、协同高效的国资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切实解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坚持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加快构建出资人监督闭环。
二、政策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三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四是《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九府办字【2023】9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适用范围:是指区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企业和其所属的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股、参股的国有全级次企业。比照区级单位管理的企业参照出资监管企业管理。
(二)《办法》主要章节:《办法》共有八章二十六条,即总则、职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企业投融资运营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责任追究、附则。《办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规定了区属国有企业应报履行出资人核准的事项及根据企业规定自行决定的事项
(三)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和义务: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区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区国资委和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职责:
(四)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由区组织部、区财政(国资)局提出初定人选,经书记办公会审定后,报区委组织部,由区财政(国资)局任免。财务总监由区财政(国资)局委派。国有企业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正、
职、副职)由国有企业负责推荐、国资局负责牵头招聘,由国有企业任免。区财政(国资)局负责建立健全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一条 (五)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国资监管机构及出资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资监管企业向区政府或区财政(国资)报告的形式分为:审批批准、事前报告和事后备案;报区政府的重大事项需先报送区财政(国资)审核,由区财政(国资)报送至区政府。分需区国资委审核并报经区政府同意的事项(九项),需报经区国资委同意的事项(十项),需报经区财政(国资)局核准的事项,并出具备案批复(十项),由国有企业决定并需报经区财政(国资)局备案的事项(七项),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事项(五项)。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区财政(国资)局派出的财务总监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财务审批终签制”,并列席企业党组织会、董事会,对派驻企业的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权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责任:主要是对违反本办法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区财政(国资)局将对国有企业公司领导提醒诫勉,情节严重的,将移送至纪委及相关司法部门。
(九)附则:明确《办法》正式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没有出台新办法之前,此办法仍执行,直到新政策出台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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