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8-1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7006

柴桑区促进服务业提质增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 2025-08-15 16: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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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大力发展服务业的部署要求,促进我区现代服务业提质增量,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引进和培育新增服务业主体

第一条 鼓励培育服务业企业发展。持续加大升规入库政策奖励力度,对月度升规入库实体企业一次性奖励18万元(市级8万,区里配套10万),年度升规入库奖励8万元(市级5万,区里配套3万);对于弥补我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互联网服务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服务业等短板行业缺项企业,额外再奖励1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帮扶服务业企业发展。推动审计、财政、税务、司法、住建、教体等职能部门统筹本部门下辖业务领域,注册或扶持有关企业升规入库;推动各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培育2家入库服务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划归所属乡镇对接服务。

对培育实现月度入库的挂点帮扶单位给予奖励,其中对培育入库1家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实体服务业的单位,视同完成1个工业招商引资任务。

第三条 鼓励培育商贸业单位发展。对成功申报入库的新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对于新开业或新注册在当年销售额达到入库标准85%的商贸零售业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限下商贸样本企业发展。给予纳入统计的限下样本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给予当年新替换入库的限下样本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后续在限下统计库内正常运营期间每年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五条鼓励发展商贸集聚区。对未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区、商超及连锁店,主动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结算、统一财务账目运营管理模式,依法依规进行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后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扶持现有服务业主体做大经营规模

第六条 鼓励实体服务业主体做大规模。

对于在库时间3年(含)以上且年度营收增幅均高于当年全市营业收入平均增幅1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实体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含)且当年增速2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全市前2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本区财政贡献同比增幅均达2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在外地注册、本地经营的服务业企业,在我区新设立子公司,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并升规入库的服务业企业,连续三年市级每年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区级每年再给予3万元奖励。

对依托我区现有在库服务业企业,在我区落户并升规入库的服务业实体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如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鼓励连锁品牌商贸主体发展。对总部注册在我区、门店数达到5家(含)以上的连锁商贸业品牌,再每增加一家门店奖励1万元。

三、加大招引力度

第八条鼓励商贸综合体落户。对于落户我区的大型商贸主体,面积在1000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绿色商场创建,对获评省级绿色商场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九条鼓励外资项目落户。对项目在我区注册的外国或港澳台服务业企业,凭验资报告、资金到账凭证、外汇管理登记证明等材料,按实际利用外资额1%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加快发展商业体系和品牌建设

第十条鼓励老字号示范创建。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江西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餐饮企业评选提升。对新评定为“江西餐饮名店”“江西名菜”等省级以上官方认定荣誉的餐饮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江西省特色小店、品牌名店、百年老店的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开展各类消费活动。支持各特色商圈、商贸企业承办区级组织的主题促消费活动,面积在3000㎡(含)以上的按照承办活动总费用的30%、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打响名气。支持我区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经商务部门组织本区企业参加相关展会等活动,给予展位费等其他活动费用的50%政策补贴资助,最高补贴3000元;企业或个人参加经商务部门认定的相关比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奖项给予1万元、0.6万元、0.3万元。

五、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产销分离运营。对工业、服务业单位分离现有商贸业务,并新注册纳入统计的独立商贸法人企业,批发业企业当年经营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零售业企业当年零售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对纳入统计的年零售规模达500万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的二手车经销企业,零售规模较上年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电商主体做大规模。对纳入统计的年网络零售规模达5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区平均增速的电商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网络零售规模较上年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附则

第十七条第一条所述奖励于入库当年年终兑现,第二条至第十五条所述奖励均于达到标准的次年兑现;第十六条政策达到相关标准后次年兑现50%的奖励资金,次年申报主体不低于区平均增速的于第三年兑现剩余50%的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在柴桑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良好财务和信用记录的商贸企业(含外资、个体工商户),无地域、所有制歧视。具体政策实施细则参照《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九府办发〔2024〕6号)。

本政策措施奖励标准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包含本数,除列明可叠加之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申报主体自行选择申报类别。

申报主体不得通过拆分现有企业主体、本市关联企业主体间的数据调整等弄虚作假方式申报本措施,否则将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记录。

第十九条本政策措施与上级政策支持事项一致时,优先适用上级政策,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叠加享受。若上级政策支持标准低于本政策措施对应条款,不足部分由兑现主体予以补足。

第二十条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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