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2-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0-761106
柴桑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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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办事指南
一、首次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五)房屋所有权(含业主共有部分)首次登记(开发商楼大证)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单位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的登记)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企业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的登记)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私房首次登记)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转移登记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开发商过户给个人的商品房登记、安置小区安置房登记)
(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与个人二手房(商品房、房改房、私房)买卖、夫妻约定、继承、赠与、征收拆迁、生效法律文书登记)
(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已办房产证未办土地证的登记)
(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房改房登记)
(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单位、企业买卖的登记)
三、变更登记
(十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十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十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十八)一般抵押权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十九)不动产证书(原土地证、房产证)注销登记
(二十)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注销登记
五、其他登记(换发、补发、异议登记)
(二十一)登记事项: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换发、补发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指南
一、首次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范围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土地权属证明
(4)权籍调查表和测绘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5)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日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簿→发放证书
4.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当事人应当单独申请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2.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提供:个人(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出让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发票等材料;
划拨取得的,提交批准用地文件和划拨决定书;
划拨转为出让的,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发票等材料;
租赁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契税发票等材料;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取得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授权经营取得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
(5)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6)法律责任具结保证书
(7)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4.收费标准
土地登记费:(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2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2)企业土地使用权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 1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40 元,最高不超过 4 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3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1 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 元。
证书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三)登记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1.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下列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海域使用权;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并依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7)其他必要材料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抵押权人:金融机构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章)、抵押权人(银行)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抵 押 人: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隐性)共有人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企 业:股东会议决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法人身份证、所有股东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章)。
(3)实施第三方担保的还须提供第三方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债权合同)
(6)抵押物清单
(7)抵押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评估报告
(9)工业园区的企业要工业园同意抵押意见书
(10)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4.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土地登记费:(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2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2)企业土地使用权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 1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40 元,最高不超过 4 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3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1 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 元。
抵押服务费:500元/件(商品房除外)。
证明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4)登记事项: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1.适用范围
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等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范围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3)抵押合同(一般抵押合同:已完工的部分作为抵押物;抵押人为债务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4)主债权合同(借款用途用作在建工程继续建造)
(5)抵押权人(银行)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6)不动产权属证书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9)在建工程状况说明
(10)规划总平面图
在建工程照片(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抵押物清单
注:抵押合同需载明以下内容
施工进度及工程的竣工日期;
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
(11)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4.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550元/件;
抵押服务费:500元/件。
证明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登记事项:房屋所有权(含业主共有部分)首次登记(开发商楼盘大证)
1.适用范围
依法利用国有土地建造房屋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提供:个人(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备案表,收原件)
(4)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
(5)开发单位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管理手册、企业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原件)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9)立项批文(原件)
(10)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总平面图,布置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测绘报告及确权面积表
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
消防验收意见书
白蚁预防合同书
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4.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单位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登记)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2.提交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单位提交的申请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竣工验收备案表
(6)白蚁防治合同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立项批文
(9)消防验收合格证
(10)企业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委托书
宗地图及房屋面积测绘图(原件及电子版)
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4.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土地登记费:(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2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 (2)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3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1 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企业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登记)
1.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提供:个人(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备案表,收原件)
(4)土地使用证
(5)公司章程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原件)
(9)立项批文
(10)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11)总平面图
(12)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及确权面积表(原件及电子版)
(13)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4.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土地登记费: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证书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私房首次登记)
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当事人申请办证的申请书
(3)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
(4)土地使用证(或县政府批文)
(5)权籍调查表
(6)宗地图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
(10)竣工验收备案表
(11)房屋测绘报告及确权面积表
(12)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4.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土地登记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 元。
证书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买方及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未婚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或询问笔录;(收原件)
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收原件,原件在其他单位存档的复印件需要加盖所存档单位公章)、〔婚姻状况证明〕(收原件,当地民政局开具)】
(3)指界委托书;(收原件)
(4)村、镇、国土所出具的买方无建房证明;(收原件,需村、镇、所盖章)
(6)村里开具的卖方符合出售条件证明;(收原件)
(7)卖方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承诺书;(收原件)
(8)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需到公证处公证)
(9)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4.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件。
土地登记费: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证书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转移登记
(十)登记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开发商过户给个人的商品房登记、安置小区安置房登记)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转移登记费发票(收复印件)
(3)契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收复印件)
(4)维修基金缴款单;(收原件)
(5)申请权利人〔买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收复印件,签字按手印或盖公司章,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或询问笔录)
(6)个人授权给开发公司的委托书(收原件,需个人签字按手印、盖公司章);或开发公司授权给个人的委托书(收原件)城镇住房分户土地登记申请表;(收原件)
(7)开发公司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收原件,需加盖公司章)
(8)商品房买卖合同
(9)房屋总证(确认单)和土地总证
(10)城镇住房土地分摊面积表
(11)房屋分户产权面积汇总表
(12)宗地图和分户房屋平面图(收原件及电子版)
(13)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系统无历史数据需实地查看)→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4.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土地登记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 元。
证书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与个人二手房(商品房、房改房、私房)买卖、夫妻约定、继承、赠与、征收拆迁、生效法律文书登记)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要国有出让的。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买方及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①未婚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收原件)或承诺书或询问表;
②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收原件,原件在其他单位存档的复印件需要加盖所存档单位公章)、〔婚姻状况证明〕(收原件,当地民政局开具)或承诺书或询问表。
企业: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股份决议、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章)。
(3)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需到公证处公证)
(4)不动产权属证(收原件)
(5)完税证明(免税证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收原件);购房发票或房款交清证明
(6)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材料:
根据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情形,提交不动产交易协议书、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夫妻产权约定协议书或夫妻产权约定具结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不动产继承公证书;(收原件)受赠人和赠与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如果未反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相关法院裁定文件;(收原件)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应补办出让手续后再进行转移登记。
(7)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系统无历史数据需实地查看)→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4.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土地登记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 元。
交易服务费:300元(商品房除外)。
证书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上及房屋所有权买卖转移登记(商品房已办房产证没办土地证的登记)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契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
(3)维修基金缴款单(原件)
(4)申请权利人(买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收复印件,签字按手印或盖公司章,未婚的提供询问笔录或承诺书)
(5)城镇住房分户土地登记申请表
(6)个人授权给开发公司的委托书(收原件,需个人签字按手印盖公司章)
(7)开发公司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司章)
(8)开发公司承诺书(收原件盖公司章)
(9)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10)土地总证复印件(复印件盖公司章)
(1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12)宗地图、房屋图纸
(13)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 →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4.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土地登记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 元。
证书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上及房屋所有权买卖转移登记(房改房登记)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房改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九江县《房屋所有权证》发证存根
(3)房屋所有权证
(4)九江县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
(5)九江县购公房职工工龄、职务及住房情况的证明
(6)现金缴费单
(7)九江县房产局住房转让手续费
(8)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
(9)土地使用权单位总证
(10)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审批表
(11)出让金缴纳凭证
(12)房改房单位分割审批表(购买公有住房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13)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纸质图纸和电子版)
(14)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 →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4.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土地登记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 元。
交易服务费:300元。
证书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单位、企业买卖的登记)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位、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买卖转移登记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国土局签发的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审批表、转让审批表;(原件)
(3)契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收原件)
(4)买卖双方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股份决议、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章)
(5)转让协议;(收原件)
(6)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需盖公章)
(7)原不动产权证;(收原件)
(8)政府批准文件(抄告单或相关会议纪要);(收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系统无历史数据需实地查看)→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4.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土地登记费:(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2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2)企业土地使用权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 1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40 元,最高不超过 4 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3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1 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 元。
交易服务费:300元。
证书工本费:20元。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十五)登记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登记。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开发企业的需提交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表和测绘报告(原件,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应提交电子数据)
(5)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的材料
(6)政府批准文件(涉及用途变更、面积变化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批准的,提交政府批准文件、土地出让补充协议)
(7)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4.收费标准
土地登记费:(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2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2)企业土地使用权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 1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40 元,最高不超过 4 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3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1 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 元。
证书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六)登记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址变更登记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名称、地址、面积、用途变更证明
(3)非住宅需先提供评估报告1份(原件)【住宅不用评估】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股东会决议。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
申请人为开发企业的需提交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提出登记申请,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委托的事项、范围和期限。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5)不动产权属证书
(6)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和测绘报告(原件,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坐标应提交电子数据);
(7)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的材料
(8)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面积变化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批准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补充协议)
(9)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需到地税局开具免税单
(11)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4.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土地登记费:(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2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2)企业土地使用权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 1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40 元,最高不超过 4 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3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1 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 元。
证书工本费:20元/件。
注: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变更登记,减半收取。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5)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4.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20元/件。
注: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变更登记,减半收取。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八)登记事项:一般抵押权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1.适用范围
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一般抵押及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一般抵押权及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5)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一般抵押及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下需要提供)
(6)企业需要提供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
(7)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4.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土地登记费:(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2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2)企业土地使用权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 1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40 元,最高不超过 4 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3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1 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 元。
抵押服务费:500元(商品房除外)。
证明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十九)登记事项: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证、房产证)注销登记
1.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抵押权、地役权终止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还款证明
(3)委托书
(4)委托人身份证
(5)不动产登记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十)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注销登记
1.适用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利消灭;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3)委托书
(4)委托人身份证
(5)不动产登记证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其他登记(换发、补发、异议登记)
(二十一)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换发、补发登记
1.适用范围
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书换发或遗失补证
2.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夫妻双方需到场签字
(3)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属地居民证明
(4)提供原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
(5)当事人手写遗失补办(换发)申请
(6)公示的报纸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8)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或证明
4.收费标准
证明/证书工本费:20元/件。
5.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6.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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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北眉目地·兴旺大柴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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