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4-2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7167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第005号

发布日期: 2025-04-27 14: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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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自然资柴罚决字〔2025〕005号



被处罚人:九江市绍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超

住 所 地:九江市柴桑区城子镇综合文化站109室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对九江市绍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修建纵一路护坡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柴桑区城门街道白合村占用土地面积为1638.35平方米修建纵一路护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测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已于2025年4月1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进行了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被处罚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项和《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第(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四)民生工程、基础设施、服务乡村振兴及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符合公共利益的;”、第十二条的规定,耕地的处罚标准按每平方米620元(处罚标准是600-800元,取中间值700元,600-700分5级,每级20元因符合从轻4个等级条件,最终处罚标准为每平方米620元)、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处罚标准按每平方米人民币330元(处罚标准是300元-600元,取中间值450元;300元-450元分5级,每级30元,因符合从轻4个条件,最终处罚标准每平方米330元)。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修建纵一路护坡的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违法占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638.35平方米的行为处以罚款:耕地(1617.67平方米×620元/平方米= 1002955.4元)、耕地以外的农用地(20.68平方米×330元/平方米=6824.4元),合计罚款:壹佰万玖仟柒佰柒拾玖元捌角整(人民币1009779.8元)。

履行行政处罚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带上本决定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到九江市自然资源局缴纳罚款事宜(市局将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超、王洪

电  话:0791-6819025      

地  址:庐山北路89号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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