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4-1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7169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第006号
关联导读: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自然资柴罚决字〔2025〕006号
被处罚人:江西淘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萍
住 所 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沙河经济开发区毛桥村村部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对被处罚人未经批准建设停车场及娱乐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被处罚人于2019年3月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岳师街道毛桥村占用土地建设停车场及娱乐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测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已于2025年4月3日依法向被处罚人进行了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力。
通过2019、2020年影像图判定动工时间在2019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对2021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1999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2000年4月29日颁布《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在2025年4月20日之前将非法占用的7001.4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7001.48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罚款,耕地883.7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进行处罚,计罚款额为¥11488.62元;占用其他土地6117.7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进行处罚,计罚款额为¥36706.44元,总计罚款48195.06元(肆万捌仟壹佰玖拾伍元零陆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带上本决定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到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对接缴纳罚款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备注中请注明: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超、王洪
电 话:0791-6819025
地 址:庐山北路89号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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