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6-1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7172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第011号

发布日期: 2025-06-17 13: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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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自然资柴罚决字〔2025〕011号


被处罚人:九江世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红

住 所 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岷山乡红光村村委会二楼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对被处罚人未经批准建设停车场及附属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被处罚人于2019年3月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岷山乡红光村二组占用土地建设停车场及附属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测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已于2025年5月30日依法向被处罚人进行了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对2021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按1999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2000年4月29日颁布《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10元以下”、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非法占地行政处罚罚款标准的通知》“占用其他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3元罚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构筑物,将非法占用的2858.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2858.3平方米的行为处以罚款(2858.3×6=17149.8),大写:壹万柒仟壹佰肆拾玖元捌角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带上本决定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到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对接缴纳罚款事宜。由市局提供指定的银行和账户信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备注中请注明: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超、王洪

电  话:0791-6819025      

地  址:庐山北路89号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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