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9-2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7181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第015号
关联导读: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自然资柴罚决字〔2025〕015号
被处罚人:江西宗润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剡刃
住 所 地:九江市柴桑区马回岭新集镇杨柳村1号厂房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对江西宗润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修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5 月和2024年6 月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柴桑区马回岭镇杨柳村占用土地面积为2868.04平方米修建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测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已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向被处罚人进行了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被处罚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
1、对于2021年9月1日以前的违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对2020年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按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标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非法占地行政处罚罚款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2、对于2024年发生的违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和《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第(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四)民生工程、基础设施、服务乡村振兴及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符合公共利益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处罚标准按每平方米人民币420元(处罚标准是300元-600元,取中间值450元;300元-450元分5级,每级30元,因符合从轻1个条件,最终处罚标准每平方米420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修建厂房的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违法占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2868.04平方米的行为处以罚款:耕地(405.79×13=5275.27、38.09×420=15997.8),建设用地(1720.14×10=17201.4),其他土地(林地和农村道路:704.02×6=4224.12)合计罚款:肆万贰仟陆佰玖拾捌元伍角玖分整(人民币42698.59元)
履行行政处罚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带上本决定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到九江市自然资源局缴纳罚款事宜(市局将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内依法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超、王洪
电 话:0791-6819025
地 址:庐山北路89号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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