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9-2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7258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第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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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自然资柴罚决字〔2025〕017号
被处罚人:九江二十八号陵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凯
住所 地:江西省九江市a濂溪区虞家河乡大桥路营商产业园040#号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对九江二十八号陵园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陵园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6 月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柴桑区江洲镇江洲村占用土地面积为2993.56平方米建陵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测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已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向被处罚人进行了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被处罚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
对于2021年9月1日以前的违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该案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在2019年,应按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标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非法占地行政处罚罚款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每平方米人民币13元,其他土地的按每平方米6元进行处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建陵园的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违法占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2993.56平方米的行为处以罚款: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850.23×13=37052.99),其他土地(村庄:143.33×6=859.98)合计罚款:叁万柒仟玖佰壹拾贰元玖角柒分整(人民币37912.97元)
履行行政处罚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带上本决定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到九江市自然资源局缴纳罚款事宜(市局将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内依法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超、王洪
电 话:0791-6819025
地 址:庐山北路89号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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