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11-1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03927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联导读: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柴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柴府办发〔2022〕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柴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10日
柴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农村居民点合理布局,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步伐,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缓解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问题,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19〕71 号)、《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函〔2020〕207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符合条件的农村空心村、危旧土坯房及废弃砖瓦窑用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解决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和助推脱贫攻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切实改善我区农用地转用指标严重不足的矛盾,真正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地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或年度变更数据库明确为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大,拟复垦地块须与周边农用地接壤;图、表、实地三者一致,并充分征求农民意愿,取得群众支持。
(一)符合规划原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确保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布局更合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项目建新区和复垦区,适度控制建新区与复垦规模,引导城乡用地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与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增减平衡原则
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复垦地块的总面积;建新地块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切实做到建新区、拆旧区面积和利用水平增减变动总体平衡。
(三)依法自愿原则
项目实施要做到依法依规,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取得权属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做到广泛吸纳当地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的,要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切实维护复垦区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操作原则
申报项目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立项后,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基本情况公告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审计制等六制要求,依法依规操作。
三、工作目标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要求,以“二调”与“三调”地类数据套合为农村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结合宅基地改革、空心村整治、危旧土坯房改造等工作,将符合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条件且符合群众意愿的地块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抓好落实,并积极组织材料申报。
四、工作步骤
(一)项目申报
由区自然资源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从符合土地复垦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废弃工矿用地中选定复垦区域,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材料统一报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
(二)项目实施
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复垦工程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新增耕地落实耕种和三年后期管护工作(含三年土壤培肥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承担。
(三)项目验收
项目区工程完工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整理编制验收申报材料,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四)项目备案
由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按项目备案要求组织材料,经市自然资源局、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五)成果使用
备案后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指标由区政府统一管理和使用,各乡镇确因建设所需必须以乡镇为单位书面报区政府研究审批,区政府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予以审批,批后再用,并由区财政扣回所用范围实施成本(按政府支付的平均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主任、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场)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及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各乡(镇、场、区、街道)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1)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实施地块权属证明及权属方同意实施的证明材料,签订农户房屋拆旧补偿协议及项目选址、申报工作。
(2)依法选定施工队伍,按照复垦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组织开展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土地复垦。
(3)复垦工程完成后,组织进行工程自验;自验合格后及时向区增减挂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初验。
(4)组织土地权属单位落实耕种主体和承包机制,将新增耕地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确保新增耕地进行实质性耕种,确保不抛荒,若出现抛荒及建设占用等核减指标情况,将按照江西省增减挂指标调剂价每亩20万元,从乡镇财政转移支付中扣除。
(5)对工程设施落实管护主体责任,进行有效管护。
(6)对工程项目资金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支付。
(7)及时调处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通过验收。
2.区自然资源局是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
(1)组织项目初审、前期测量、编制实施规划和工程复垦方案,及时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立项。
(2)对项目区复垦的质量、工作进度进行督促检查。
(3)申请耕地质量等别认定、竣工测量,代表区增减挂领导小组对项目复垦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初验。
(4)向上级部门申请对项目的核查、验收、确认等事项。
(5)负责项目的上图入库和报备备案。
3.区领导小组是项目实施的领导机构
在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通力协作、积极作为,及时跟进项目实施的进度,狠抓项目实施的质量,确保项目如期高质量完成并通过验收、入库备案。
(三)强化资金保障
1.项目工程施工费以实际验收建设规模为准,通过审计后区财政统一拨付各乡镇,由乡镇代付;同时以市级验收新增耕地面积每亩3万元的标准[包括乡镇、村(居)工作协调组织费,落实耕种和后期管护费,新增耕地连续三年土壤培肥费,以及按照《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管理的紧急通知》(赣国土资字〔2018〕60号)文件要求每亩2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建设费],包干拨付到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各项目乡镇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区财政分批次拨付至各项目乡镇,项目验收后拨付70%;验收后满一年新增地块处于耕种状态的拨付10%;验收后满二年新增地块继续处于耕种状态的拨付剩余10%;验收后满三年新增地块处于耕种状态的拨付10%。
2.项目测量、规划、设计、预算编制、监理、竣工验收及组织经费按每亩5000元拨付区自然资源局。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据项目实际进度适时支付,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3、农村房屋拆迁费用按当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结算,由区财政局按实际补偿标准进行支付。
增减挂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工程顺利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增减挂钩项目资金。
六、强化督查考核
各乡(镇、场、区、街道)人民政府将成立的领导小组名单报至区政府督查室,由区政府督查室对本项目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采取督查专报等形式,半月一调度,一月一督查。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甚至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全区通报批评;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验收,未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由该乡镇主要领导向区委、区政府出具书面报告情况。
严格实行问责制,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任务完成情况与乡镇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柴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杨建军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陈 剑 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张 军 区财政局局长
吴园福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冯胜东 区发改委主任
吴文丽 区审计局局长
刘光勇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郭贵雄 区林业局局长
张才智 区水利局局长
成 员:汪子峰 江洲镇镇长
徐 慎 新洲垦殖场书记、场长
潘 建 城子镇镇长
陆洪峰 港口街镇镇长
胡国利 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黄志锋 沙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姚 琼 狮子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佳彬 城门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洪亮 新合镇镇长
刘 春 新塘乡乡长
吕 清 涌泉乡乡长
叶朋林 马回岭镇镇长
凌 钢 岷山乡乡长
凌 勇 岷山林场书记、场长
徐志国 区发改委副主任
李子华 区审计局总审计师
吴爱华 区农业农村局四级主任科员
胡 红 区林业局副局长
许 骏 区水利局副局长
李广春 区自然资源分局党组成员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人事调整发生变动的,由接替相应职务的人员自动接替,不再另行通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由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吴园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相应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切实解决增减挂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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