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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24-10-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10095

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科贷通管理与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10 15: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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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科贷通管理与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城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九江市柴桑区科贷通管理与促进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柴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江市柴桑区财政局

九江市柴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柴桑监管支局

    20241010

九江市柴桑区科贷通管理与促进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根据《九江市“科贷通”管理与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九科字〔2024〕22号)等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贷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贷款。科贷通贷款企业应符合《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为省科技厅审批入库的备选企业。

第三条 科贷通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三级联动、市场运作、风险共担、企业受惠”的原则,贷款风险由省、市、县(市、区)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合作银行按约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条科贷通贷款一年一期,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履行备案手续后,可以续贷。

第五条 柴桑区科贷通风险补偿金设立为200万元,用于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贷通贷款所产生的本息损失。科贷通工作纳入市县综合考核“科技强省战略及创新能力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区工信局为本区科贷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工信局主要职责:

1.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负责确定合作银行、审定合作协议,督促协议执行;

2.负责本区科贷通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管;

3.审核本区科贷通企业入库及贷款备案工作;

4.审核本区科贷通风险补偿金支出;

5.负责本区企业贴息申请材料初审、资料汇总、上报市科技局等工作;

6.负责本区科贷通企业跟踪服务,协调与合作银行科贷通风险补偿金的追偿工作

7.组织开展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年度工作考核;

8.定期向市科技局汇报科贷通运作情况;

9.沟通配合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高新中心)和合作银行完成科贷通相关工作;

10.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合作银行应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银行主要职责:

(一)按本办法开展科贷通业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好科贷通业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跟踪管理相关工作;

(二)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开展科贷通业务;

(三)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 不良贷款的追偿处置工作;

(四)按要求每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科贷通业务数据、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五)合作期满不再合作或提前终止合作等情形出现时,应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合作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核查,明确合作结束后各方应承担的风险比例和补偿责任;

(六)配合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企业入库、贷款备案条件和流程

第八条贷款企业实行入库申报管理,科贷通企业入库条件:

我区境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无科研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已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

(二)其他不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属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三年入选的省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

3.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为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的企业;

4.近三年承担过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仅限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类科技计划、省科技创新基地计划项目)且按计划执行的企业;

5.近三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

第九条科贷通企业入库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按要求向区工信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区工信局进行系统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拟入库企业名单上报市科创中心、省高新中心。

(三)市科创中心对申报企业科技属性及申报资格条件进行材料及程序合规性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拟入库企业名单上报省高新中心。

第十条科贷通贷款备案条件:

(一)贷款企业应为有效期内的省科贷通入库企业;

(二)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30 个基点;

(三)贷款没有不动产抵押或提供不动产抵押物评估价值不超过贷款额的50%;

(四)贷款银行未收取除贷款利息、罚息及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贷款费用;未设置贷款附加条件,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未违反金融监管部门“七不准”和“四公开”,小微企业“两禁两限”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五)科贷通贷款发放前,企业无不良贷款记录。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独立审贷并作出决策,续贷企业需满足本办法相关条件并重新完成入库。

第十二条科贷通贷款备案流程:

(一)合作银行对“科贷通”入库企业放款后,应于60日内向区工信局发起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逾期未申请不予备案;

(二)区工信局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备案材料上报市科创中心,由市科创中心汇总上报省高新中心;

(三)市科创中心收到省高新中心审核备案结果后,反馈至合作银行及区工信局

(四)贷款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科贷通贷款备案申请表;

2.借款借据(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4.保证合同(复印件,如有);

5.抵、质押合同(复印件,如有);

6.抵押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如有);

7.其他所需材料。

第四章  风险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十三条科贷通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为发放科贷通贷款且发生贷款损失的合作银行,补偿金在贷款已完成相关备案,按“谁发生损失,谁获得补偿”的原则拨付。

第十四条科贷通贷款风险补偿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划分为“普通型”补偿标准和“增强型”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 “普通型”补偿标准,是指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省、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50%的补偿标准(各承担25%,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第十条及第十二条条件的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增强型”补偿标准,是指单户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省、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60%的补偿标准(各承担30%,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第十条及第十二条,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

(一)企业近三年入选为省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

(二)企业近三年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

(三)企业拥有至少3项有效发明专利。

第十七条同一企业如果在多家银行贷款,科贷通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普通型”或“增强型”贷款额度,如有超过,以贷款备案时间先后顺序确认有效额度。

第十八条合作银行发放的科贷通贷款若发生风险补偿,贷款风险补偿按省、区共同合作约定承担的风险补偿标准范围内分担补偿责任,省科贷通风险补偿金承担风险补偿标准范围内的50%补偿,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分担剩余50%补偿。

第十九条纳入补偿范围内的贷款未偿还利息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包括罚息和复利。

第二十条申请补偿时,合作银行当年申请补偿款对应的不良贷款累计额占该银行全区已备案贷款总余额的比例在5%以内的部分,按前述标准对未清偿贷款本息进行补偿;超出部分待前述占比降至5%以内后重新核算补偿。

第二十一条当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清偿的,合作银行应向贷款企业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追索。合作银行取得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后,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获得风险补偿后,若合作银行通过民事诉讼、仲裁或犯罪嫌疑人退赃等途径追回贷款本息,应向科技主管部门退回相应的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风险补偿流程:

(一)贷款项目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合作银行向区工信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工信局经规范程序审议通过后,向市科技局上报情况报告;

(三)区工信局“三重一大”程序审议通过后,将相关材料上报省高新中心,并按程序下达科贷通风险补偿金;

(四)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获得风险补偿金后,应按有关要求开展追索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后书面通知科技主管部门,并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扣除费用须提供合理费用单证)按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实际承担的补偿比例返还科贷通风险补偿金账户;

(五)科贷通风险补偿金使用应单笔核算,专款专用。区工信局做好相关账务登记台账。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贷通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表;

(二)贷款发生不良的情况说明材料;

(三)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四)催收证明材料;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五章 贷款利息补贴标准和流程

第二十四条贴息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单一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为不超过按贴息审核时贷款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10% 计算的金额。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仅可享受一次市级贴息补贴政策,企业享受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二十五条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应在市科创中心发布申报年度科贷通贷款贴息补助通知规定时间范围内,填写并向区工信局报送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区工信局对科贷通贷款企业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并汇总向市科创中心推荐。

第二十六条贴息资金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账凭证;

(三)还款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对贴息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下达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多渠道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获知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采取制止、挽救措施。区工信局应对贷款企业加强监督服务。

第二十九条合作银行应建立科贷通贷款内部风险预警机制,当年度科贷通不良贷款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需采取自查自纠、暂停新增业务等方式控制贷款风险,并将有关整改情况报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合作银行对同一贷款企业同一笔贷款损失不得重复申请多项区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及市级贴息资金。对合作银行通过造假、欺骗等手段获取科贷通风险补偿金的,经区工信局核实后不予补偿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已获得补偿的,由区工信局按实际支付补偿金全额收回补偿资金账户;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科贷通贷款企业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按期还款付息。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不按要求提供财务报表、企业经营情况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发生补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政府科技类计划项目;对造假和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政府科技类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对于依法认定的“科贷通”贷款失信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科研严重违规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贷通贷款和政府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进行公示。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区工信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求,建立健全科贷通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运行监控。合作金融机构依据合作方案、协议,对科贷通贷款项目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九江市柴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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