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3-2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1475

关于印发《柴桑区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发布日期: 2026-03-27 10: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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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交字〔2026〕5号

关于印发《柴桑区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的


柴桑区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柴桑区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一、渡口设置、审批程序

渡口的设置、审批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区政府指定。

1、渡口设置应以方便群众、有利安全为原则。

2、渡口设置、迁移、撤销应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设置单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发给《渡口设置许可证》。

3、申请设置渡口必须具备:适航渡船、渡运码头、适任渡工、供乘客安全上下的道路、经费来源、安全管理人员和措施等,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得设立渡口。

4、在本区范围内除区人民政府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停渡一年以上的渡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申请撤销。

5、渡口两岸必须竖立国务院颁发的《渡口守则》牌并在渡口设置明显标志。

二、渡船和渡工

1、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部门或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核定航区、载客定额和载重线;持有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悬挂渡船识别标志,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抗风等级以及乘客安全须知等安全注意事项。

2、渡船营业单位或个人应当为渡船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

3、渡船更新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修造企业承担,并依法申请船舶检验。

4、禁止腐损、破漏和检验不合格的渡船投入渡运。

5、渡工应当选择责任心强、驾船技术熟练、体力胜任并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人担任,严禁无证渡工上岗。

6、渡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对其进行安全管理、业务指导以及安全教育培训等。

三、渡运安全

1、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乘客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维护渡运秩序,服从指挥,按规定穿(戴)好救生衣。严禁抢渡和强迫渡工违章渡运。

2、渡运时不得在渡口码头上洗涤,禁止在渡口码头上下游各50米(支流小河上下游各30米)范围内游泳、停泊船只、排筏、下网捕鱼或其他有碍渡运安全的行为。

3、渡运时应严格执行核定的装载定额,保持船身平稳,不得超员、超载,不在大风、浓雾、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危及渡运安全情况下冒险开船。客渡船不得装载车辆渡运。

4、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大批量货物或大牲畜过渡时,应专次渡运,不得与乘客混载。

5、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超重、超长、超高物品上船。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因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必须渡运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经渡工同意后,专次渡运。

四、渡口安全检查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每月至少要组织对所辖渡口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

2、建立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长江干线人流较大渡口要认真落实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检查人员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能现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现场难以解决的,要限期整改到位,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4、各级检查要做到记录清楚,相对检查人员都要签字,各类检查资料应归档并备查。

6、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渡口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按时上报本辖区渡口安全及检查情况,便于汇总。

五、违章处罚及事故处理

1、渡船、渡工违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2、一般违章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重大违章由海事、区交通运输局会同乡镇政府共同处理。

3、渡口发生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要迅速组织抢救,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努力减少事故损失。

4、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事故调查,认真对事故责任进行处理。

5、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渎职行为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管理责任

1、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按照便于经营管理的原则,指定村民委员会、个体户、联户、承包办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

2、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渡口安全例会,通报渡口安全情况,分析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布置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3、乡镇人民政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4、组织实施渡口渡船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渡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5、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

七、渡口值班

1、重大节日、汛期,恶劣天气,过渡人员集中繁忙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人员渡口值班,维持渡运秩序,严防发生渡运事故。

2、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到位,其职责:宣传法律、法规和水上安全知识,制止超载超员,查堵危险品上船,调解纠纷。

3、各级渡口值班要建立《渡口值班日志》,值班人员要将值班情况详细记录并签名,以便于明确责任。

抄送:江洲镇人民政府,新洲垦殖场。

九江市柴桑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6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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