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3-0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0-814355
柴桑区林业林草类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责任主体的政策解读
关联导读:
关于柴桑区林业林草类不动产登记
相关事项责任主体的政策解读
近三年多来,我区出现了多起涉及林业林草类不动产登记确权、纠错变更、原证遗失补证、权属争议调处等事件,一度出现责任主体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服务全区人民群众,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明确我区林业林草类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责任主体请示如下:
一、林业林草类不动产登记职能变更的依据
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一章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2016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联合发文(赣国土资发〔2016〕7号)《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林权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由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如仍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林地),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应一律立即停止,并将其归入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二、区林业局三定方案及上级文件职责分工明确
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柴办字〔2019〕48号)中第三条第十七项第一目职责分工明确: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
按照责权统一管理的原则,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发证职能和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属同一职责事项。早在201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相关文件已明确山林纠纷调处由国土部门牵头,林业部门配合(见赣编发〔2014〕53号文件)。
以上情况说明,林业部门再不具备林权林草类不动产登记职能,我局不再承担林权林草类不动产登记等相应业务(包括: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变更、转移、注销和更正,以及林权纠纷调处、林权抵押贷款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省、市两级自然资源厅(局)三定方案文件精神,林权(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类型)争议调处职责应是区自然资源局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若区林业局组织实施,属于程序违法。
三、建议
按照省、市两级自然资源厅(局)三定方案的文件规定,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林地的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区林业局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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