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3-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1464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相关政策解读
关联导读:
近期,针对国有林场提出了一些政策咨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以及国家林草局和省林草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并经咨询国家林草局,现作出如下说明:
1. 《森林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国家林草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这里所提及的“未经批准”,是指需待《森林法》第十六条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规定出台后,方可执行。
3. 《江西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20 年,合资、特许经营权转让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0 年。使用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续签有偿使用合同。”第十三条指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审批按国家有偿使用规定执行。”这里的“规定”同样是指《森林法》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规定出台后,方能按程序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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